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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到信法的距離有多遠

網(wǎng)上信訪是一個便捷、低成本的信訪方式

近日,國家信訪局門戶網(wǎng)站網(wǎng)上投訴全面放開,這對于便利上訪人具有明顯的積極意義。應用高科技技術拓寬信訪渠道,信訪人不需要親自來信訪機構,就可以在網(wǎng)上行使上訪權利,既可以減輕信訪群眾的車馬勞頓,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進京信訪量。相較于以往信函郵寄的上訪方式,網(wǎng)上信訪速度更快、準確性更高,而且能保障信訪機關及時收到信訪材料,便于及時處理信訪案件。從信訪人角度來說,網(wǎng)上信訪雖然是一個更加便捷、成本相對低的信訪方式,但關鍵是要落實“件件有回音”的承諾,設計和落實好投訴之后的跟蹤和監(jiān)督制度。

在關注網(wǎng)絡信訪的同時,也必須看到信訪制度的完善是一個系統(tǒng)工程,不可能單兵突進、一蹴而就。如果不暢通法律救濟渠道,徹底解決信訪不信法的問題,不從根本上解決以信訪數(shù)量的多少作為地方穩(wěn)定的指標等根本性的制度問題,那么網(wǎng)上信訪的新方式只能進一步增加信訪量,使信訪問題愈演愈烈。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除了要保證上訪人的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監(jiān)督權、救濟權之外,還要對信訪的體制機制和運作模式進行徹底改革,逐步弱化信訪制度,暢通法律救濟渠道,減少以人治方式解決社會矛盾的現(xiàn)象,逐步實現(xiàn)依法化解社會矛盾的新格局。

信訪制度發(fā)展過程中出現(xiàn)異化現(xiàn)象

原來的信訪制度在執(zhí)行過程中出現(xiàn)變異的現(xiàn)象,由民意反映渠道演變成為解決糾紛矛盾,特別是法律糾紛的主渠道。隨著信訪逐漸成為人們解決糾紛矛盾的主要方式,一方面強化了行政方式解決糾紛矛盾的傾向,加劇社會管理中的人治色彩,損害法治的權威,另一方面,也使得越來越多的糾紛矛盾涌入信訪渠道,助長了人們靠鬧事解決問題的心理,從而將社會矛盾的解決推入維穩(wěn)的困局,而且越陷越深。

第一,異化了的信訪實踐已經(jīng)偏離了信訪原有的功能。信訪機關不應該發(fā)揮實質解決法律糾紛的功能,這個功能應該交給仲裁機關、司法機關,由正規(guī)的法律渠道來解決。第二,信訪如果成為解決法律糾紛的主渠道的話,必然會吸引越來越多的上訪人,通過信訪途徑尋求救濟,最終就會導致信訪不信法。第三,信訪并不能有效解決法律糾紛,只會增加新的矛盾和糾紛。

信訪制度本質上具有人治和封建色彩。溫家寶同志在2008年5月4日到中國政法大學視察的時候,曾說過這樣一段話: “所謂上訪,它所體現(xiàn)的不是法律的程序,還是寄托在人,寄托在領導人的批示,應該說在某種意義上還帶有人治的封建色彩。在一個現(xiàn)代化的國家,應該依靠法,應該依據(jù)法律來解決這些問題。”這實質上點出了這個問題的實質,信訪本身不是一個法律程序,不是解決法律糾紛的程序。如果寄希望于信訪發(fā)揮解決糾紛功能,信訪機構就會不滿足現(xiàn)狀,不斷地提要求,會覺得人員編制和經(jīng)費不夠、地位太低,希望將信訪做強做大。這就使信訪由過去的民意表達渠道變成糾紛解決方式,從輔助渠道變成主渠道,從黨和政府了解民意的方式變成維穩(wěn)的方式。這與信訪制度建立之初所是不相符的。

實踐證明,以信訪為主的糾紛解決機制不僅架空了訴訟等法定救濟途徑,而且使黨委政府站到社會矛盾糾紛的第一線。加之公眾在“信上不信下”心理驅使下,尋求無限向上的行政權威,糾紛就演變成了上下反復的“馬拉松”賽,難以從根本上解決。這種糾紛解決方式只能使矛盾越解決越多,社會秩序“越維越不穩(wěn)”,不僅會增加行政成本,而且會強化人治思維、損害法治權威,不利于社會矛盾糾紛的預防和化解。

為此,應該盡快改革信訪制度,尤其是涉法信訪,讓黨政部門、信訪機構和司法機關各歸其位、各負其責。信訪作為黨和政府溝通民意的渠道,就不應該承擔解決糾紛矛盾的功能,更不該履行維穩(wěn)職責。具體到信訪制度的改革,我認為要抓兩頭:

弱化信訪的現(xiàn)有功能

第一,我一直主張領導減少批示有利于減少信訪。因為領導的批示,就是溫總理所說的人治的方式。法院作出的裁定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了,而經(jīng)過領導批示,就是人治的方式改變了生效的法律裁判,這對法治權威損害極大,也會強化糾紛解決中的人治色彩。所以,領導要減少批示,這樣才能從根本上減少信訪。尤其是領導要減少有具體內(nèi)容、有傾向性的批示。糾紛經(jīng)常是兩方的、多方的,不能說誰上訪的次數(shù)多、鬧得兇,就應得到領導批示,就必須解決誰的問題。這對沒有上訪的守法者是一種不公平。所以,領導要減少批示。

第二,信訪功能要收縮。目前信訪類別很多,有因對制度政策不滿引發(fā)的信訪,有涉訴涉法信訪,還有投訴、控告、反腐方面的。要對信訪做梳理,比如,涉訴涉法的信訪要轉移到司法機關;控告、投訴、反腐的信訪要轉移到紀檢監(jiān)察機關?,F(xiàn)在紀檢監(jiān)察機關也在各大門戶網(wǎng)站開通了檢舉舉報專區(qū),就可以受理這方面的信訪。涉訴涉法的信訪轉移到法院,由法院的審監(jiān)庭、立案庭去受理解決。如果地方法院受理不了,可以到上級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解決??傊?,不應該再到黨政機關和信訪部門去解決。

第三,信訪部門要減員縮編。我不贊成信訪局升格,增加編制、經(jīng)費,干部高配等,這些都是不明智的選擇。信訪局最終就是要恢復到上個世紀50年代設立信訪機構的初衷,回歸到下情上達、了解信息、轉交信件的最初定位,取消信訪在法律案件實體處理方面的功能,將信訪群眾引導到訴訟、復議、仲裁等法定的救濟渠道上。

樹立司法權威,暢通法律救濟渠道

信訪之所以變異成今天維穩(wěn)的方式,變成一種靠鬧事解決糾紛矛盾的方式,除了我們傳統(tǒng)觀念中的人治思想在作祟外,更多地是我們的法律救濟渠道不暢通。本來應該由法院解決的案件,不能得到公正解決,逼著老百姓去上訪,去尋求其他渠道來解決糾紛;本來是法院應該受理的案件,法院不受理,老百姓投訴無門,也只能是選擇信訪;本來是可以通過仲裁、行政復議等多種渠道解決的問題,這些渠道要么解決不了,要么權威性不夠,老百姓只能選擇信上不信下,信大不信小,最后走上信訪之路。為此,必須要暢通法律救濟渠道,樹立司法權威,把更多的糾紛矛盾吸引到法律渠道。要讓老百姓理性地選擇,把他們引導到既能夠維護法律統(tǒng)一,保障法律權威,又能夠比較有效地解決糾紛的法治軌道上來。

法律糾紛解決渠道是一種經(jīng)過多年的發(fā)展積淀形成的高級形態(tài)的解決糾紛形式。它跟傳統(tǒng)的解決糾紛渠道相比,更具有穩(wěn)定性、長期性、有效性。所以我們應該重視發(fā)揮法律糾紛渠道的作用。具體而言:

第一擴大法律糾紛解決渠道的范圍,降低門檻。比如,訴訟的范圍應該擴大,任何法律爭議都應該納入法院的受案范圍,不能把法律爭議拒之門外。第二提升司法公信力,降低訴訟成本,降低司法成本。第三增強透明度?,F(xiàn)在最高法院正在搞司法公開、審判公開,只有公開透明了,才能贏得老百姓的信任。

信訪和法律渠道的選擇過程,必然是比較艱難的過程。因為老百姓已經(jīng)習慣了找領導、找黨委政府用行政方式解決問題。如果讓百姓選擇法律渠道解決,最初可能不太適應。我們的很多官員也習慣了人治的方式,大筆一揮,批閱各種申訴材料,進行“大接訪”甚至“截訪抓人”,讓他們習慣于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方式解決糾紛矛盾,也需要一個適應的過程。但是從發(fā)展方向來看,最終我們還是要走法治之路。因為經(jīng)過一段“信訪不信法”的亂象之后,我們看到,雖然付出的社會成本巨大,但并沒有帶來社會的長期穩(wěn)定和人民幸?!,F(xiàn)在到轉變觀念、回歸法治的時候了。

(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教授、博導;人民論壇記者馬靜根據(jù)采訪整理)

責編/嚴俊(見習) 美編/李祥峰

注:本文為《人民論壇》雜志原創(chuàng)文章,網(wǎng)絡轉載請為作者署名并注明“來源:《人民論壇》雜志”字樣。書面轉載請聯(lián)系010-65363752或郵件至rmlt@rmlt.com.cn。

[責任編輯:常妍(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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