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區(qū)分實施選任制和委任制干部選拔方式。這是新時期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個重大突破,也是推進黨的建設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具有極其重要的標志性意義。
關于概念厘清
分類選任是干部工作科學化、精細化的必由之路,是國家公職人員管理現代化的通行做法。西方國家在政事分開、兩官分途方面探源比較早,積累了成熟經驗。溯源中國古代,也有“官、僚、吏”的劃分。就我們黨而言,早在十三大時就提出,國家公務員分為政務和業(yè)務兩類,政務類公務員必須嚴格依照憲法和組織法進行管理,實行任期制,并接受社會的公開監(jiān)督;業(yè)務類公務員按照國家公務員法進行管理,實行常任制。1993年《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guī)定,“國家公務員職務實行委任制,部分職務實行聘任制”。2005年《公務員法》規(guī)定,“公務員職務實行選任制和委任制”。盡管沒有具體的概念區(qū)分,但這些年在實踐上的分類選任卻在逐步推進之中,對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產生的領導干部采取了差別性的選拔方式。
我們所講的委任制和選任制概念,與西方國家建基于多黨制條件下的“兩官分途”的內涵既有相似之處,也有本質區(qū)別。委任制立足于提供職業(yè)化專業(yè)化的公共管理和服務,有利于保證公權體系的穩(wěn)定和秩序,是公共權力體系發(fā)揮功能的必要性保證,因而本身是有其存在價值和合法性的。選任制著眼于政黨政治下執(zhí)政黨政治主張的直接和有效實現,拓寬高層公職人員的來源,增強其認受性,適應了政治與行政的有機協調統(tǒng)一。選任制具有選舉民主的一般特征但又不是簡單的民主選舉,委任制實行實績晉升但又在某些環(huán)節(jié)擴大民意收集和決策民主。無論選任制還是委任制,都有其特定的適用范圍,與西方的政務官和事務官之分不宜簡單類比,更不能照搬照抄。
關于制度預期
選任制和委任制各有所長,兩者之間緊密聯系又相互補充,不存在排斥關系。區(qū)分實施兩種選拔方式,是完善國家治理體系、提高國家治理能力的客觀要求和重要制度選擇。
增強職責認知,促進對上負責與對下負責相統(tǒng)一。干部權力來源體現在產生程序上,無論選任制干部經過選舉程序產生,還是委任制干部經過任命程序產生,通過進一步厘清程序,明晰授權主體,一定程度上可以鞏固授權關系,放大程序對職責的帶動效應。
實現科學管理,促進體制內人才與體制外人才相融合。選任制通過擴大選舉民主,增加一定的競爭性,拓寬選人用人視野,特別是為社會優(yōu)秀人才進入黨政干部隊伍提供了制度通道。委任制主要適應體制內人才成長特點,在為體制內人才提供職業(yè)發(fā)展規(guī)范途徑和合理預期的同時,有效保證體制內人才的正常供給。
破解當前干部選任困局,促進效率與公平相兼顧。委任制偏重公平價值取向,以臺階為基礎,以實績?yōu)橐罁?;選任制偏重效率價值取向,可以突破臺階的束縛,以適用為衡量標準,以一定范圍內的民意為依據。區(qū)分實施這兩種選拔方式,為突破長期制約干部工作科學發(fā)展的瓶頸提供了可能。比如干部破格提拔,很容易引發(fā)社會對程序公平的質疑,因為在委任制的制度框架下,破格始終難以實現公平的價值目標,但通過選任制,破格可以突破公平約束直接追求效率的價值目標,從而促進公平和效率相輔相成。
完善制度體系,促進政治性與專業(yè)性相契合。同時具有政治性和專業(yè)性是我國干部隊伍的基本屬性。但不同類型干部的標準要求各有側重,同一性和同質化并不符合干部隊伍結構的科學要求。對于那些能夠在風口浪尖上沖鋒陷陣、能夠造福一方的能吏型官員和政治家,需要通過選任制產生,更多地體現階段性政治需要。而對于那些按部就班、通過一步一個臺階循序漸進上升的循吏型官員,其工作具有一定的專業(yè)性和不可替代性,更適合委任制,以保證公職人員隊伍體系和從政行為的連續(xù)性穩(wěn)定性。
關于路徑選擇
區(qū)分實施兩種選拔方式,觸及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水區(qū),必須加強頂層設計,積極穩(wěn)妥,循序漸進,避免出現大的反復。
必須具體明確適用對象和范圍。我國干部隊伍的概念,隨著社會結構的變遷和公務員依法管理進程的推進,發(fā)生了重大變化。選任制干部的范圍不宜過大,應該堅持以直接面對公眾、需要依法依規(guī)選舉產生的干部為主,重點是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可先從正職開始,積累經驗,分步實施。一般而言,干部隊伍中的絕大多數,包括各級黨政機關的部門領導、中層干部和一般干部,適宜委任制。
必須區(qū)分界定資格條件。選任制和委任制具有不同的目標取向、選擇功能和確定方式,其資格條件既有黨對干部的共性要求,又應有各自的具體標準,這樣選拔方式的區(qū)分才真正具有實踐意義。特別是對于選任制干部,由于其選舉程序的民主性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可能由于個別人主觀意志引發(fā)的不公正性,似應在資格條件的掌握上擁有一定的彈性自主空間。
必須合理確定產生程序和方式。目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主要法規(guī)依據是2002年頒布實施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但該《條例》并沒有對上述兩種干部選拔方式作出相應的具體安排,這方面的制度縫隙需要彌補。委任制干部應由上級考核、提名和任命,遵循原則主要是德才、實績和資歷,可以在某些環(huán)節(jié)運用民主的辦法,但這個運用要以保證和發(fā)揮好上級任命作用為前提和限度。選任制干部主要由黨委推薦提名,依據一定的法律或章程,經過投票選舉或政治任命產生,票數權重與委任制應有不同,避免一刀切。在考核評價、選拔任用、管理監(jiān)督等環(huán)節(jié),應該更多地體現和運用民主,尤其要充分發(fā)揮好協商民主這個制度優(yōu)勢。
關于實踐要求
對選任制和委任制進行制度區(qū)分,必須從黨的政治路線和組織路線出發(fā),從黨和國家的具體情況具體實際出發(fā),從中國特色干部制度的完善和提升出發(fā),真正走出一條我們自己的路子來。
堅持黨管干部原則的全面貫通。黨管干部是我國干部人事制度最鮮明的政治特色,是堅持黨的領導、鞏固黨的執(zhí)政地位的根本保證。無論實施哪種干部選拔方式,都要以提高黨管干部水平、落實黨組織在選人用人上的主導權主動權為基本前提。這就決定了選任制的改革是有前提有條件的,同樣必須遵循黨管干部原則,而決不能放棄黨管干部原則。一方面,要把黨管政策、管條件、管程序貫穿始終;另一方面,還要通過具體環(huán)節(jié)強化黨委(黨組)、分管領導和組織部門在干部選拔任用中的權重和干部考核識別的責任,更好地體現和落實黨組織的用人意志和用人權力。
適應職業(yè)終身制的現實需要。我國干部隊伍不同于西方公務員隊伍的一個顯著特點,是干部不論分類均實行職務常任、職業(yè)終身,不同選拔方式產生的干部之間并非截然分開而不可逾越。區(qū)分實施選任制后,選舉的不確定性和任期規(guī)定直接影響到這一部分干部的任后出路問題。從政治現實性出發(fā),必須提前考慮、科學設計相關政策。對于不再選任的,區(qū)別組織原因、個人原因等具體情況,分別給予不同的出路安排。對于正常情況下任期屆滿自愿離開干部隊伍的,可以適當提高離職待遇,逐步引導這部分干部在任期結束后自行擇業(yè)。
健全選任與委任的銜接機制。從促進人才資源的合理有序流動出發(fā),預留選任與委任相互交流的制度通道,防止形成新的制度壁壘。具體可區(qū)分原身份和職業(yè)來源,提任或轉任,實職虛職轉換等方式,暢通兩支隊伍的交流渠道。
防止政治偏差。無論選任制干部還是委任制干部,都必須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貫徹中國共產黨的干部路線和方針,有效防范政治與行政分離的認識誤區(qū)和實踐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