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規(guī)則、制度等是由人們根據自己的特定環(huán)境和經驗、為了實現(xiàn)一定利益而構建出來的,又由于人們的生活環(huán)境、經驗和利益訴求包含著差異,因此,規(guī)則、制度利益偏向性的產生是最為自然的,與此相應,成功者和失敗者做出的“社會歸因”而不僅僅是“自我歸因”也是最為自然的。
哈耶克的理論癥結
通過對哈耶克論證自由必要性的兩條線索及相關觀點的分析,我們遇到了一些理論邏輯上的明顯缺陷。筆者認為,這些困難產生的原因在于哈耶克對自我和他人關系的理解方面丟失了一個重要的維度,或者說,哈耶克沒有完整的理解個體和群體的內在關系。因此,其自由理論的適用性必定是有限的。我們知道,人們總是處在各式各樣的群體之中。但包括哈耶克在內的西方自由主義者卻有不同的理解,他們通常認為,群體相對于個體而言,只具有本體論上的派生性,個體的存在是直接的,對群體的理解總可以還原到對個體的理解。按照這種觀點,似乎一定群體的存在是偶然的,個人相對于群體在本體論上有著絕對的優(yōu)先性。這種觀點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切合人們的直覺,但是卻經受不住深入的推敲。正如我們前面所講的,構成個體的個性內容總是在與他人的某種關系中產生和確立。這就需要我們對關于個體和群體關系的理論加以重新建構,從而使哈耶克理論的癥結清楚的顯露出來。
任何個人,總是和某些其他人共享著某些事物,這些事物可能是物質性,也可能是觀念性的。我們把一個由分享著某個或某些共同的事物并因此而形成一定協(xié)作關系的人們稱為群體。那些為眾多個人所共享的事物,就是公共事物或我們所說的“普遍性事物”。公共問題的產生來自于普遍性事物之有效性的喪失。而對普遍性事物有效性的修復便成了成員的“共同目標”。同樣,一個由接受、分享某一法律所構成的群體,很可能由于該法律的濫用而使法治成為公共問題。群體的存在是和共享普遍性事物以及普遍性事物意義的缺失和成員對其意義的修復等環(huán)節(jié)聯(lián)系在一起的,個人對公共性問題的關心和解決就發(fā)端于群體成員對喪失意義的普遍性事物的不斷修復。同樣不可否認的事實是,該群體內的成員又享有著一些在彼此之間有差異性的事物。這些差異性的事物,構成著群體成員的特殊性,它們是私人目標和私人問題產生的基礎。
哈耶克的思想體系的盲區(qū)就在于與公共問題及其解決相關的公共生活方面。在哈耶克那里,個人與他人的基本關系是建立在“交換”之上。他總是強調:“一個人的服務或工作的價值而非其他的品行決定了我們對他們所應承擔的義務。”⑤也就是說,我只有根據他人向我提供了一定的產品或服務的程度,才向他作出一定的回報義務,而這些就是他人的現(xiàn)實價值所在。哈耶克所理解的人類交往方式,只屬于彼此目標各異、由私人問題所引導下的生存領域。他所理解的自由,只不過是個體受私人目標或懸置了共同目標的前提下的自由。但是,在公共問題產生并要求解決的領域中,個人間的交換關系顯然不再適用了。在這里,群體中的成員由于關心公共事物、考慮其所屬群體所有成員的利益,他們必定會把自己的思想或其他物質性成果加以普遍化,以使缺失的公共意義得到修復。這樣一種極為常識的公共意向及行為在哈耶克看來卻難以理解,認為諸如“一個人如何才能使自己的同胞有助益”的問題是一個沒必要為之困惑的問題。而每一個人的價值僅僅“取決于將自己的能力轉換成對他有能力作出回報的人有用的具體服務”。⑥在哈耶克眼中,那種通過交換-回報、取向于自我目標之實現(xiàn)的生活形式成了人類關系的全部。而看不到“一個人如何才能使自己的同胞有助益”的問題對于某一群體的成員來說是一個最自然不過的事情。但是,值得一提的另一點是,由于群體成員又表現(xiàn)為個性特征有所不同的個體,因此,對公共問題的解答必然不會整齊劃一,在這種情況下,哈貝馬斯的交往行為理論才找到其運用的領域。也就是說,在某一群體出現(xiàn)危機,因此亟待修復屬于該群體特征的公共事物之意義的情勢中,具有不同觀點的成員通過平等的對話、形成理解、獲得共識的方式來實現(xiàn)共同目標是最容易接受的。因此,在這樣一種“公共性”生活當中,為了使問題得到解決從而使群體及其利益得到更好的維系,不同成員的觀點能夠得到充分的表達和通過辯論達成一致理解是極為必要的。成員之間應通過取向于理解的辯論決定公共問題的解決方式而避免“交換原則”的滲透。
(作者為西藏民族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副教授)
【注釋】
①②⑤⑥[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鄧正來譯,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lián)書店,1997年,第4頁,第46頁,第118頁,第95~96頁。
③④[英]哈耶克:《法律、立法與自由》(第二、三卷),鄧正來譯,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0年,第128頁。
責編/張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