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宋代凡有入仕資格而候選于組織部門的人,都要填寫一份類似“干部履歷”的文書。而這些文書存在著年齡、身份、學歷造假等問題。宋朝有禁止履歷造假的律令,并有種種防范措施,但由于選人用人機制和運作過程本身的弊端、官昏吏狡的政治生態(tài)和懲罰措施不足以威懾等原因,造假現象始終不絕。
【關鍵詞】宋代 官員履歷 造假
【中圖分類號】K244 【文獻標識碼】A
宋代制度,凡有入仕資格而候選于組織部門(吏部)的“選人”,都要填寫一份類似“干部履歷”的文書,通稱“腳色”,即做官的“根腳”之意?!冻邦愐分杏涊d:“腳色:初入仕,必具鄉(xiāng)貫戶頭、三代名銜、家口年齒、出身履歷; 若注授轉官,則又加舉主、有無過犯。”即如果是現職官員任期已滿,要調任升遷,或因替父母服喪期滿要起復銷假,聽候組織部門重新分派工作,則還要在填表時附上推薦人的姓名、職務和薦語,以及過去的獎懲記錄等。歐陽修曾說:“國家緩急要人使用,臨時只看腳色點差。”足見“腳色”關系仕途之重要。緣此,腳色造假作弊者大有人在。
年齡造假:科舉入仕者自減年齡,直接入仕的官二代增報年齡
最常見的是年齡造假,俗稱“舉子減年,任子增年”:就是靠讀書走科舉入仕者會出現“今年二十,明年十八”,靠拼爹走“蔭補”入仕者會童顏鶴齡,甘羅早發(fā)。
先說科舉入仕者為什么自減年齡。據洪邁《容齋隨筆》稱,主要有兩個原因:其一,一旦科場及第,自有富貴人家爭相說親,選婿當然是年紀越輕越好,故希望及早傍上“白富美”的“鳳凰男”們,多在辦理應試手續(xù)時先將年齡減去。其二,宋太祖時期留下來的制度,凡應試規(guī)定次數以上而未能及第、年在六十以內的舉人,可以別作一甲奏名,從寬賜給出身,并授官職,通稱“特奏名”或“恩科”。要滿足這些條件很困難,往往是一生潦倒場屋,總算在應試次數上達標了,但年齡已過六十了。想到可能會有這么一天,于是從剛開始填寫腳色時就減年,為日后爭取優(yōu)待留下余地,最終得搶在檔案年齡還未到六十時,弄一個官做。至于眾多通過“蔭補”便可直接入仕的官二代為何愛增報年齡,道理更簡單:制度規(guī)定,蔭補出身者必須年滿二十五歲方可注官。所以為求及早吃上一份官薪,很多人便在填寫腳色時將出生年月提前?;兆跁r,宰相王黼的兒子王閎孚年僅十四即任四品銜的殿閣待制,大家背后以“胡孫(即小猴子)待制”相稱。
由于年齡造假漸成普遍現象,以至官場上竟有了“官年”(履歷年齡)和“實年”(實際年齡)的講法,而且并不忌諱。南宋著名詩人楊萬里《再乞引年致仕奏狀》云:“官年雖六十有六,而實年已及七十。”原來彼時政策,年滿七十才可辦理退休手續(xù)并享受相應待遇,只想早點致仕的老先生不得已,便把履歷上的造假主動交代出來。還有知嚴州秦焴,在自請改官的申請中說:“臣實年六十五,而官年已逾七十。”神宗初,有個蔭補入仕者郭繼勛想做掌管楚州地方稅務工商的監(jiān)當官。但這種職務有年富力強的要求,而他腳色上的歲數已超過了限定。于是老郭給有關部門打報告,“自言出職日,實嘗增十歲也”。
偽造學歷:不少人通過各種途徑騙取國子監(jiān)學籍,還有人直接偽造檔案
無論出身高低或年齡大小,當官理民必須具備一定的文化知識,應是秦漢以來封建社會選拔干部的一條基本標準,于是偽造學歷亦是履歷造假的通病。宋代以專收七品以上京朝官子孫的國子監(jiān)為最高學府,品學上等者直接取旨授官,中下等者候選于殿試或省試。從入仕著眼,國子生既是榮耀的學歷,亦為體面的出身,遂成履歷造假的大熱門;又由于做國子生是官員子弟的特權,所以學歷造假十之七八又同身份造假密切相關?!端问?middot;選舉志》對南宋國子生頭銜之“冒濫滋甚”,曾一再揭述,最普遍現象就是形形色色不具備入學資格的人,通過各種途徑冒充官員子弟騙取學籍:“在朝之士,有強認疏遠之親戚為近屬者,有各私親故換易而互牒者,有為權勢所軋、人情所牽應命泛及者,有自撰子弟非才、牒同姓之雋茂利其假手者。”其次還有頂替、轉讓與買賣:“幸皆中選,乃以兄弟承之,或轉售同族”,“或父兄沒而竊代其名,或同族物故而填其籍”,“或公然受價從鬻”,“奸詐百端,真?zhèn)文?rdquo;。以至到了南宋后期諸路轉運司舉辦現任官員參加的鎖廳試時,有人驚呼,道是許多選人的身份和學歷俱為“營求偽冒”而來。
身份與學歷造假最嚴重時還數南宋初期:經過靖康變亂后,“省部文字散失不存”,所以南渡后的宋朝必須重建各種人事檔案。在此過程中,“老吏”即資深職員的作用非常重要,登記選人是否經過省試,甚或是否有選人資格,往往憑他們的回憶坐實。據王明清《揮麈錄》稱:有個叫劉士祥的禮部老吏,趁機“大為奸利”,“士子之桀黠者相與表里”,一方掏錢,一方作偽,“因而僥幸、遂獲推恩者,不知其數”。
此外尚有功過造假。奏功或記過,俱為履歷內容,亦是官員候選時或平轉遷升或降秩貶職的重要參考,同樣可以弄虛作假。最常見的是“諸路奏功不實,夤緣竄名,許令到部”,靠關系虛報功績,填注履歷,“有素身冒名即為郎、大夫者”。高宗紹興三十一年,金軍南侵,先頭部隊從正陽渡淮水時,宋朝的池州都統(tǒng)制李顯忠?guī)舜蛄藗€伏擊,戰(zhàn)績是“獲數人”。 然而就這么一個只抓了幾個俘虜、規(guī)模有限的小戰(zhàn)役,居然有二十個人奏功得官,全是李顯忠“心腹”,其冒濫不難想見。與冒功相對應的是“匿過”。紹興七年,監(jiān)察御史陳垓指陳銓法十弊,其中之一為“匿過居官”,就是在投遞腳色時隱瞞曾有過失犯罪,未經赦免,便謀求差遣。
宋朝既有禁止偽冒履歷的法令規(guī)定,又有防范應對的制度措施
宋朝向有禁止履歷造假塗改的律令,明確規(guī)定選人的“家狀并署年及舉數、場第、鄉(xiāng)貫,不得增損移易”,并有種種防范措施。比如針對身份冒假,“乃命諸郡關防,于投卷之初,責鄉(xiāng)鄰核實,嚴治虛偽之罪、縱容之罰”,就是從選人遞送腳色時即通過“鄉(xiāng)鄰核實”來審核虛實。惟恐平頭百姓不敢質疑指認,還懸賞鼓勵檢舉,“有勢家行賂、假手濫名,諭有司立賞格,聽人捕告”。又如針對學歷冒假,出臺過由有司移文學校“核實引保”,以及“一姓結為一保,每保不過十人,責立罪罰,當官畫押,遞相委保”,即一個姓氏的選人編為一保,每保不超過十人,集體商定出如有履歷造假甘愿受罰的誓書,當著官府畫押,互相擔保等辦法。
前文提到靖康動亂后所有存檔全部散失,腳色莫考。其實當時中央亦竭盡努力重建,專門下文諸道州、府、軍、監(jiān),要求如實列舉下屬官吏及寓居官員的官爵、籍貫、年齡、歷任的功過、保舉人、到任和截止日期,編寫登記。后來針對冒濫往往就是特權階層自身舞弊內外勾結所為,又令在朝大臣,除宰執(zhí)、侍從、臺諫官員以外,從卿監(jiān)、郎官以下到厘務官,各提供三代宗族圖譜三本,訂立愿承擔罪責的文書,申報尚書省、御史臺等部門,所屬部門各立登記冊,存留備考。遇到有子孫登科、發(fā)解、入太學、奏補官職,“并具申入鑿,以革胄牒冒濫之弊”。
宋朝何以造假現象始終不絕,乃至愈演愈烈呢?
高宗紹興元年,三省會議總結官員任命工作的八項弊端,“曰注擬藏闕,申請徼幸,去失問難,刷闕滅裂,關會淹延,審量疑似,給付邀求,保明退難”,即選派官員瞞天過海,選人申請投機舞弊,文書遺失未加深察,刷缺文簿錯亂輕率,往來公文遲滯延誤,審查引用疑似條文,給付文照逾時拖沓,對擔保文書苛求刁難。其中頭兩項尤其凸顯銓政缺乏透明度和監(jiān)督的問題,選人用人機制和運作過程本身弊端重重。
吏胥當道、舞文弄法是宋代官場的普遍現象,選人用人同樣如此。以《宋史·選舉志》對川、陜、閩、廣等地區(qū)官佐選任的描述為例。因為地處偏遠,中央把這些地區(qū)的中下層職位銓選委托各路轉運司辦理,即選人只須在轉運司考試合格并報部批復,即可任授空缺職務。但轉運司的領導們多以籌集軍政供饋、完成財經指標為要政,往往把這項工作交給主管文書的吏胥全程辦理,對相關與分管、主管官員來說,所謂審查復核簽署等道道設防,不過依樣抄錄而已。于是吏胥乃得趁機,“注闕之高下,視賄之厚薄”,只要會鉆門路肯花錢,假亦可真,各色偽冒俱能文飭過關。反之,若自恃條件過硬,不肯出錢行賄,那么真亦可假:他們會在申報吏部的文書中做手腳,包括故意在轉抄履歷時“脫漏言詞,隱落節(jié)目”。這種公文到部,“必致退卻”,重新辦理,一個來回,半年時間過去了。
別以為這僅是地方銓政的情況,部里同樣如此。淳熙年間,廣東增城縣尉張某派弓級(巡捕隊長)陳某率隊捕獲聚黨剽掠的巨盜劉花五??h令與張某有隙,向上申報時故意只寫弓級親自獲盜而隱去縣尉的運籌指揮。雖經張某一再祈求,最終也只得到在他腳色的“功閥”一欄里寫一行“增城縣尉司弓級陳某獲若干盜”,白話講就是縣尉主持弓級抓了多少個盜賊。但是到了張縣尉任期結束,去京師吏部候選時,因為終究不是親自獲盜,還是無望提升。接下來便是和部吏談交易,部吏“索緡二千”,張某與之討價還價半天,“以千緡成約”。兩個多月后,張某官升福建路永福知縣的任命下達。耿道夫是張某親戚,用來行賄的一千緡中有一半是他借與的,事后密詢內幕,技術含量并不高:只須在腳色中“司”字左邊添一筆,“筆勢秾纖無少異”,便成了“增城縣尉同弓級陳某獲若干盜”,由是張縣尉亦成為親自獲盜的功臣,符合優(yōu)先升職的條件了。岳珂感嘆:“以此知四選(吏部)蠹積,蓋不可勝算!”
其實需花錢買通吏胥“改易腳色”的人,說到底還是缺乏“根腳”,若攤上有權勢而又敢作為者作背景,不要說假托宗族、攀附親屬,或增年減歲、冒稱國子,就是整個無中生有地造一份履歷也未嘗不可。神宗時,副宰相呂惠卿的弟弟呂諒卿本無選人即公務員身份,卻想出任監(jiān)官,呂惠卿“不度法之可否,威使流內銓供腳色……即出敕以授”。用現代話就是呂副首相利用權勢,強迫人事部門給他弟弟辦理轉干手續(xù),使其因填寫了正規(guī)的干部履歷表而獲得當官資格,旋即任命兌現。
最后,盡管一再強調“嚴治虛偽之罪、縱容之罰”,但相應的懲罰措施不足以威懾。首先,年齡上允許玩點花樣幾乎已成為上下默認的潛規(guī)則,正如洪邁在《容齋隨筆》中所嘲諷:“‘實年’‘官年’之字,形于制書,播告中外,是君臣上下公相為欺也!”而對于學歷或身份造假,原則上是“冒牒之官,按劾鐫秩;受牒之人,駁放殿舉;保官亦與連坐”,即履歷造假者被檢舉揭發(fā),經審查核實,是在職官員的處以降低官秩,是等候選取的取消殿舉資格,具名擔保的連坐。而且即便是這樣輕微的責罰,還有但書:“或一時失于參照,誤牒他族,許自陳悔牒一次。”就是如果一時填寫疏忽,弄錯身份,還允許自行陳述改正一次。簡言之,可能要承擔的后果并不嚴重,至多就是行政降一級或罰“停賽”一次,而且還可以疏忽為借口寫一份檢討完事。如此輕易的代價,難怪履歷造假始終不絕。
(作者為上海書店出版社編審)
【參考文獻】
①(明)陳邦瞻:《宋史紀事本末》,北京:中華書局,2015年。
責編/潘麗莉 美編/于珊
聲明:本文為人民論壇雜志社原創(chuàng)內容,任何單位或個人轉載請回復本微信號獲得授權,轉載時務必標明來源及作者,否則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