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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制度失效成因及應對

【摘要】借鑒英美國家企業(yè)管理的先進經驗,獨立董事制度在我國的引進必然會對股份制企業(yè)或公司治理產生積極的影響,從而為其經濟效益的發(fā)展奠定科學的管理基礎。然而獨立董事在我國股份制公司中的實踐結果卻顯示出明顯的失效性。文章針對產生這一現象的相關原因進行了探討,并提出了相應對策。

【關鍵詞】獨立董事制度 失效成因 對策

【中圖分類號】F279.246       【文獻標識碼】A

2001年8月21日,中國證監(jiān)會正式發(fā)布了《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這標志著獨立董事制度在我國法律地位的確立,也標志著獨立董事制度在我國企業(yè)界的開始實施。實際上,我國從20世紀90年代就已經引入獨立董事制度,充分說明獨立董事制度對于企業(yè)發(fā)展的必要性。但是,這一制度在我國20多年的應用效果整體上并不理想,至少并非如人們預期的那樣。獨立董事制度的本土化移植出現“水土不服”現象,是否說明我國企業(yè)公司不需要這一制度方式?這不能不引起廣大研究者的深思。文章亦欲就此問題做出淺顯的探討。

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的引入與現存問題

獨立董事制度引入的作用。證監(jiān)會發(fā)布的《指導意見》對于獨立董事制度做出了一些具體規(guī)定,如上市公司的執(zhí)行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1/3以上為獨立董事,其中還應當至少含有一名會計專業(yè)人士(具有高級職稱或注冊會計師資格的人士);①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不能在公司擔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獨立董事在受聘公司與主要股東之間也不能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值得注意的是,獨立董事在公司的權力地位并不受到公司控股股東及公司管理層的控制,這一“特權”式規(guī)定恰好是獨立董事所需要的,以便于對控股股東及公司管理層進行有效考察、評估和監(jiān)督,使控股股東及公司管理層的權限及時得到合理制衡,從而確保所有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的應得利益不受損失,同時也使得企業(yè)或公司經營更為科學、合理,更加符合市場環(huán)境所提出的要求與挑戰(zhàn)。當然,由于獨立董事會并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之外的其他職務,而且不存在利益沖突關系,獨立董事會在行使職權時也就更為客觀、獨立,即便擁有這一“特權”,也不會受到個人感情因素的影響。另外,獨立董事如果具備相關任職資格且素質較高,他們的知識與經驗、開放與靈活,也更有益于公司相關決策的合理制定與有效實施,從而對公司發(fā)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促進作用。

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現存的問題。自證監(jiān)會發(fā)布《指導意見》以確認獨立董事制度的法律性質,并在上市公司等股份制企業(yè)進行實踐以來,學界普遍認為存在獨立董事制度低效的問題,杜琰等研究者還于2009年調查收集了我國企業(yè)有關獨立董事制度低效存在的證據。②這些證據正如國內民眾對獨立董事制度的中肯評價:他們將獨立董事戲稱為開溜董事、花瓶董事、聾子的耳朵等。③這些比喻從某種角度說是恰當的,它至少說明了目前獨立董事制度在我國股份制企業(yè)公司之中所發(fā)揮的作用的確是“低效”的。具體表現為:首先是獨立性缺失。在公司獨立董事人員的構成上,獨立懂事的“內部人”現象比較嚴重。④其次是獨立董事會形同虛設。很多股份有限公司迫于政府規(guī)定的壓力不得不在公司內設立獨立董事會,但獨立董事會除了人員配置的條件違反規(guī)定之外,即便配置了符合法律要求的獨立董事會,他們也起不到應有的監(jiān)管與評價作用,要么是建議不被采納,要么就是附和控股股東或者公司高層管理者的主導意見。最后是職責義務難以盡到。證監(jiān)會《指導意見》雖然規(guī)定了獨立董事會的職責義務,但具體劃分并不明確,可操作性也不強;在目前實際情況下獨立董事會也很難盡到自己的職責義務。

獨立董事制度失效的主要原因

法律制度的模糊與矛盾原因。證監(jiān)會發(fā)布的《指導意見》給予了獨立董事制度實施的通行證,但有關立法的模糊與矛盾卻使得獨立董事制度的運行并不理想,效果也較差。在理論上,獨立董事一旦成立,它也就成為企業(yè)治理結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也具備了明確的職權、責任和利益劃分。但是,在現有《指導意見》里,這些方面的規(guī)定是不清晰的,甚至還和其他規(guī)定發(fā)生沖突。首先,獨立董事在職權上的界定劃分并不清晰。盡管《指導意見》中明確規(guī)定了獨立董事應“對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負有誠信與勤勉義務,應當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但怎樣履行職責、維護利益,卻沒有細化表述,也沒有操作說明。仔細研究也就不難發(fā)現,這些規(guī)定僅是針對獨立董事的,如果獨立董事在公司里得不到這些職權怎么辦?這應該針對公司來規(guī)范才有效。何況,現有的《公司法》也沒有給出獨立董事應有的存在空間,也就是說,現有《公司法》并沒有賦予獨立董事特殊表決權。⑤另外,獨立董事制度的引入也與我國監(jiān)事會制度有所沖突。最后,獨立董事在責任擔負上缺乏具體規(guī)定。責權是兩個概念,但卻是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吨笇б庖姟吩诮o出獨立董事職權規(guī)范的同時,相關責任擔負卻相對缺乏,沒有責任的職權就不怕風險的存在,而公司的經營風險卻可能由此而增加。再次,獨立董事的薪酬利益缺少激勵規(guī)制。這和責任規(guī)定一樣,激勵規(guī)制不足也會讓獨立董事淡化責任心,從而影響到對公司監(jiān)督與評價的職權發(fā)揮。

公司結構的失衡與體制原因。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決定了股東權限的大小,即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的企業(yè)法人。但股東承擔責任的大小是一個方面,是否直接參與公司治理又是一個方面,持股較小的股東因為不可能直接參與公司管理事物,其合法利益的維護就要依靠獨立董事來進行了。由于我國股份公司制度的實施尚不完善,我國股份制公司在管理體制方面存在的問題也就比較多,公司股東結構的失衡就是最為突出的一個。一方面它是股份公司制度不夠成熟的結果,另一方面則又構成了公司管理結構與體制不夠合理的原因,因而獨立董事運行的失效正是這一切痼疾存在下的正?,F象。“一股獨大”導致了公司決策管理階層人員結構的不合理。股權過于集中是目前我國隔分公司的普遍現象,股權集中就意味著公司管理權的集中。公司執(zhí)行董事會由股東產生時,大股東將擁有絕對的權利,那么針對高層管理人員的聘用問題,也就要以大股東們的意愿為轉移。⑥因此,大多數高層管理必然與大股東之間存在一定的淵源關系。這就會導致公司管理由內部人控制的后果的發(fā)生,即便聘用了獨立董事,在公司內部控制力的掣肘下,獨立董事也難以發(fā)揮“獨立”行使職權的作用。尤為關鍵的是,《指導意見》規(guī)定獨立董事的聘用必須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或更換,這就又回到了股權不均衡的老路上,由于股份不足的小股東不具提名資格,由董事會提名的獨立董事候選人還得由大股東們控制,因此獨立董事也就淪為了擺設。

董事人才的素質與責任原因?!吨笇б庖姟芬?guī)定,在股份有限公司的執(zhí)行董事會成員中,至少應含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獨立董事。但是,這一比例在實際上也并不容易達到。從獨立董事的法定職責與義務來看,獨立董事要做到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及中小股東的合法權利,就必須具有公司運營的專業(yè)技術能力、市場判斷能力、資本運作能力、企業(yè)管理能力,必須能夠為公司未來發(fā)展戰(zhàn)略提出合理化、可行性建議,有相應的責任心和影響力對公司領導及控股股東形成監(jiān)督與制衡作用,才能發(fā)揮出獨立董事應有的作用,并贏得公司高層管理者及控股股東的信賴與重用。然而,現時獨立董事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失效除了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公司結構的不合理,一個更為關鍵的原因就是獨立董事人才的素質能力不高與責任心不強。由于獨立董事運行的失效及社會關注的冷淡,相關人才是缺乏的,相關培訓也不多,公司現任的獨立董事在綜合素質上尚不能令人滿意,這是其一。其二,在受聘獨立董事當中,精通公司主營業(yè)務的專家型技術人士較多,這和獨立董事的業(yè)務范圍要求相比還是偏于單一的,尤其在我國股權結構還不合理的情況下,更需要能夠對公司治理能夠提出有效建議、以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及中小股東利益的綜合性人才,才能起到所有法人都期望的作用。當然,獨立董事的責任心也非常重要,在法律責任不太明確、與公司利益不相關聯(lián)、公司管理內部化的情況下,獨立董事依附控股股東和公司管理的“不獨立”現象并不鮮見,也導致了獨立董事的失效。

社會環(huán)境的文化與認識原因。獨立董事制度的引進猶如植物的移植,失敗的原因未必在品種,而可能在水土,即常說的“水土不服”。獨立董事制度引進后的中國水土是什么呢?是企業(yè)小環(huán)境,也是社會大環(huán)境。中國的企業(yè)文化根植于中國傳統(tǒng)文化,中國社會固有的傳統(tǒng)習慣對企業(yè)文化乃至企業(yè)經營方式所產生的影響是明顯的。正如有些學者所概括的那樣,現在的股份有限公司之所以對獨立董事總有著揮之不去的強烈排斥感,就在于中國的企業(yè)文化擁有根深蒂固的“關系”特征,這樣就會導致很多大企業(yè)更為注重與政府、控股企業(yè)或最大股東的關系;而很多中小民營企業(yè)更為重視與親屬朋友的關系,董事會成員也基本由親戚朋友擔任,從而使內部控制愈加嚴重,獨立董事的話語權更趨式微。再者,中國的社會環(huán)境及“關系”文化還會造成獨立董事人才市場選擇的弱化,致使市場評價與重用機制的淡化。顯然,市場環(huán)境也會受到傳統(tǒng)文化的影響,獨立董事人士市場的形成機制本來就不成熟,加上社會環(huán)境條件較差,獨立董事也就更難以在企業(yè)中有所建樹,更難以營造出屬于自己的“商譽”體系。

提高獨立董事制度運行有效性的相關對策

完善相關法律法規(guī),明確獨立董事的責權劃分。股份有限公司引入獨立董事制度是大勢所趨,是股份制企業(yè)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良好運行的必然選擇。但獨立董事的有效運作又需要各種內外因素的綜合作用與影響,完善相關法律法規(guī)就是其中首要的一條。法律具有規(guī)范和保障的雙重功能,針對獨立董事制度的運用執(zhí)行,一方面要對獨立董事的責權進行明確規(guī)范,另一方面要對獨立董事的職權運用進行保障,并對相關責任擔負做出嚴格規(guī)定。獨立董事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權利主要表現為話語權的行使,即通過市場判斷、資本運作、企業(yè)管理等為公司發(fā)展提出戰(zhàn)略性建議和策略。而獨立董事最需要的就是表達權和影響力,因此,只有完善相關法律法規(guī)才能才實現獨立董事制度的有效運行。首先,公司董事會在人員構成上應提高獨立董事在其中的比例,人數比例的增加是加強獨立董事話語權的重要條件之一。其次,應明確規(guī)定獨立董事的權力。明確規(guī)定便于獨立董事開展工作,也能為有效開展工作提供保障。具體有信息知情權、監(jiān)督權、獨立審核權、否決權等。最后,應給予獨立董事以一定特權,特別是對于公司的重大關聯(lián)交易,獨立董事的認可就顯得尤為重要。另外,他們也可以利用法定特權進行其他提議,如召開股東大會、執(zhí)行董事會等。當然,獨立董事的責任也不可淡化,如果因履職不力而給公司造成損失,也應承擔連帶民事賠償責任。

調整公司股權結構,增加獨立董事的參與表達權。綜上所述,現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的獨立董事制度之所以失效,除了法律規(guī)定的模糊與缺失,內在原因還在于獨立董事行使權力職責土壤的貧瘠。在控股股東及公司高層管理者看來,獨立董事的監(jiān)督權、評價權、建議權、控制權等都是對他們權力的分化,他們自然不愿意或者不輕易放手。而且,控股股東及高層管理者也有足夠的內部控制力,使公司大權不至于旁落,以便于為其自身利益服務。因此,要真正發(fā)揮獨立董事的權力制衡作用,以維護公司整體及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就必須改變公司法人的治理結構,必須將控股股東、公司高層管理以及與內部控制有關的人事權力分化出來。由于公司高層管理以及有關內部控制力量大多由控股股東主導的董事會確定,那么控股股東的權利分化就顯得尤為迫切。根據我國股份公司的現有結構特點,大股東往往是國有股或法人股,公眾股要么太少,要么太小,或者太散,這都不足以形成相關利益表達的權利,那么減少國有股和法人股持有比例,并限制大股東的股份上限,也就成為了關鍵的一招。股權的多元有利于其他權力的分解與分散,⑦從而為獨立董事職責權力的行使挪出空間。因此,控股股東內部操控在受限的同時,中小股民的合法權益也能得到更多維護,比如給予中小股民更多提名或者選舉部分獨立董事的權力,才能充分表達中小股民的意愿訴求,使獨立董事的制度價值在我國企業(yè)中有更多體現。

嚴格任職資格認證,提高獨立董事的素質與能力。整體來看,獨立董事在我國股份制企業(yè)中的失效基本與法律規(guī)定、企業(yè)治理結構及獨立董事行業(yè)發(fā)展三方面有關,盡管有研究者羅列了很多的影響因素,但最終都可歸總于這三個方面。這其中,從長期發(fā)展來看,有關獨立董事的能力要求、業(yè)務培訓、資格認定、績效考核及評價晉級等都必須制度化,并形成嚴格的操作程序。不僅如此,還應將獨立董事制度運作市場化,為獨立董事制度的有效運作營造必須的市場存在空間及市場供需環(huán)境。雖然獨立董事作為一種人才暫時是缺乏的,但隨著有關法律的完善及股份公司管理制度的改革,獨立董事的市場化與競爭機制的形成運用是必然趨勢。當然,要形成獨立董事制度運行的良性發(fā)展狀態(tài),還需關注以下環(huán)節(jié)的問題:第一是獨立董事的資質能力要求。資質能力包括相關商業(yè)、法律與財務方面的知識以及運用這些知識為企業(yè)決策提供來自企業(yè)外部的建設性意見和建議;第二是相關培訓與資格認證要求,即通過專職培訓而給予合格達標者以資格認定并頒發(fā)資格證書;第三是聘用要求,即通過全體或部分股東(一定包含一定比例的中小股東)提名、選舉、產生和聘用;第四是針對獨立董事進行績效考核的要求,即通過對獨立董事職權行使的過程表現及成績貢獻作出績效評定,這對其后續(xù)任職與發(fā)展有延續(xù)作用;第五是評價晉級,獨立董事也應根據市場需求而規(guī)定資質層級,以對獨立董事的終身發(fā)展形成激勵進取作用,使獨立董事成為一種法律化、制度化、規(guī)范化及市場化的新型職業(yè)。

總之,獨立董事在我國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失效在本質上還是運行過程的失效,并非制度本身的失敗。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走上健康、持續(xù)的良性發(fā)展之路,獨立董事制度的引進與運用就是必然的選擇。這就更需要針對影響運行效果的各種因素進行挖掘、認識、分析和研究,為獨立董事制度在我國的發(fā)展提供良好的內外部環(huán)境,使我國公司治理更具現代化的方法水平,為我國經濟發(fā)展作出貢獻。

(作者為中共阜新市委黨校副教授)

【注釋】

①④⑤陳玉榮:“我國上市公司實行獨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障礙及對策”,中華會計網校,http://www.chinaacc.com/new/2005-8-24。

②胡鋒,趙蓓:“我國獨立董事制度存在問題、成因探討及建議”,《現代管理科學》,2014年第4期。

③李京鴻:“獨立董事制度在中國企業(yè)失效的原因分析與對策探討”,《技術與市場》,2015年第12期。

⑥周紅:“淺談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建議”,《石油規(guī)劃設計》,2012年第12期。

⑦周蓮:“我國獨立董事制度若干問題初探”,《武漢冶金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12年第9期。

責編 /張蕾

[責任編輯:張蕾]
標簽: 獨立董事   成因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