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全國掃黑辦首次新聞發(fā)布會召開,向社會公開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lián)合印發(fā)的《關于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關于辦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中財產處置若干問題的意見》《關于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等4個意見。
“在具體司法實踐中,一線辦案人員反映,在惡勢力和‘軟暴力’違法犯罪認定,依法打擊‘套路貸’、處置黑惡勢力犯罪涉案財產等方面還亟待進一步明確、細化。”中央政法委秘書長、全國掃黑辦主任陳一新表示。
將有無“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特征作為審查判斷惡勢力的主要標準
“據(jù)統(tǒng)計,到今年3月底,全國起訴涉黑涉惡犯罪案件14226件79018人,依法審判涉黑涉惡案件成為當前專項斗爭極為重要的工作,特別是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出現(xiàn),對準確適用法律法規(guī),依法嚴懲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提出了更高要求。”陳一新介紹。
黑惡勢力是社會毒瘤,人民群眾深惡痛絕,但對于什么是黑、什么是惡,不少人沒有清晰的概念,如何進行區(qū)分?
《關于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惡勢力的具體認定標準,給辦案一線提出更加明確的執(zhí)法標準。最高法副院長、全國掃黑辦副主任姜偉介紹,該意見強調要將有無“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特征作為審查判斷惡勢力的主要標準,同時明確規(guī)定,對于不具有“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特征,單純?yōu)槟踩〔环ń洕娑鴮嵤┑倪`法犯罪,或者因民間糾紛而引發(fā)以及其他確屬事出有因的違法犯罪活動,不應作為惡勢力案件處理。
“在法律意義上,惡勢力犯罪集團與黑社會性質組織是兩種不同的犯罪行為,犯罪性質不同,法律后果也不同,不能將二者混同。”姜偉介紹,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專門規(guī)定了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并設置了相應的刑罰,所以黑社會性質組織是一種獨立的犯罪行為,而惡勢力并不是一個法律概念,也不是獨立罪名,而是一種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是量刑時要考慮的從重情節(jié)。
姜偉表示,在司法實踐中認定黑惡勢力犯罪要防止兩種傾向,既不能將惡勢力犯罪“拔高”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也不能將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降格”處理為惡勢力犯罪。
針對老年人和學生實施“套路貸”將從重處罰
“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為對象實施‘套路貸’,或者因實施‘套路貸’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關系人自殺、死亡、精神失常、為償還‘債務’而實施犯罪活動的,除刑法、司法解釋另有規(guī)定的外,應當酌情從重處罰。”《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首次明確界定“套路貸”,要求依法嚴懲“套路貸”犯罪。
“‘套路貸’與普通的民間借貸有著本質區(qū)別。民間借貸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護,而‘套路貸’本質上屬于違法犯罪行為,‘套路貸’的實質,就是一個披著民間借貸外衣行詐騙之實的騙局,應受法律懲處。”姜偉介紹。
“區(qū)分‘套路貸’和民間借貸,要根據(jù)案件事實和證據(jù)綜合評判,不能只關注某個因素、某個情節(jié)。”姜偉表示?!蛾P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非法討債引發(fā)的案件與“套路貸”案件的區(qū)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與借款人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不應視為“套路貸”。因使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強行索債構成犯罪的,應當根據(jù)具體案件事實定罪處罰。
加大對黑惡勢力實施“軟暴力”犯罪的打擊力度
“掃黑除惡力度在加大,黑惡勢力為了逃避打擊,不斷變換犯罪手法,逐漸摒棄了原來明火執(zhí)仗、打打殺殺的明顯暴力手段,轉而采取易對他人形成心理強制的‘軟暴力’。”公安部副部長、全國掃黑辦副主任杜航偉說,例如一些黑惡勢力犯罪分子跟蹤滋擾他人、惡意舉報誣陷、播哀樂擺花圈、噴油漆堵鎖眼、擺場架勢示威等。
杜航偉表示,從表現(xiàn)形式上看,“軟暴力”與暴力明顯不同,但其危害后果卻與傳統(tǒng)暴力犯罪相同,甚至有些造成的后果超過了傳統(tǒng)的暴力手法犯罪。司法實踐中,“軟暴力”侵害的法益主要包括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權利,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秩序和社會秩序等。據(jù)此,《關于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根據(jù)“軟暴力”侵害的法益不同,采取列舉的方式,對“軟暴力”通常表現(xiàn)形式作出規(guī)定,避免了交叉、重復和遺漏,并與刑法分則關于具體犯罪的分類方法保持了一致。杜航偉說,下一步,公安機關將進一步加大對黑惡勢力實施“軟暴力”犯罪的打擊力度。
徹底摧毀黑惡勢力犯罪的經濟基礎
“實踐表明,黑惡組織盤踞多年,其財產成分、類型和流轉情況相當復雜,一定的經濟實力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坐大成勢、稱霸一方的基礎,要徹底摧毀其財產基礎,就要從‘已采取措施的涉案財產’查‘財產屬性’并決定如何處理,也要從審查認定的犯罪所得財產查‘財產去向’等,并判斷是否需要‘追繳、沒收其他等值財產’。”最高檢副檢察長、全國掃黑辦副主任陳國慶介紹,要將兩種方法有機結合,才能有效解決司法實踐中存在的“涉案財產屬性難以認定”的問題,依法有效地對已采取措施的財產作出處理,必要時沒收等值財產,最大程度地依法摧毀黑惡勢力的經濟基礎。
《關于辦理黑惡勢力刑事案件中財產處置若干問題的意見》對涉黑惡犯罪財產的處置方式增加規(guī)定了“依法追繳、沒收其他等值財產”,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如何防止損害被告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采取處置等值財產時必須有證據(jù)能證明財產無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價值滅失或者與其他合法財產混合且不可分割,具備這些情況,才能啟動沒收等值財產這種處理方式。”陳國慶回應,該意見也賦予了被告人可以提出不同意見的權利,但需要被告人舉證。
《 人民日報 》( 2019年04月10日 04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