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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建設亞太區(qū)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實現路徑

【摘要】香港建設亞太區(qū)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具備獨特的優(yōu)勢。然而,一方面,外部勢力干預給香港帶來不利影響;另一方面,香港面臨來自亞太各國家和地區(qū)的其他競爭者如新加坡、馬來西亞、韓國等的嚴峻挑戰(zhàn)。同時,區(qū)域爭議解決和法律服務市場競爭呈現愈演愈烈的趨勢。在國內其他地區(qū)同樣計劃打造亞太地區(qū)國際仲裁中心的情況下,應形成中央與香港合力建設亞太區(qū)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局面。香港應抓住“一帶一路”建設和粵港澳大灣區(qū)建設的重要契機,自覺積極參與“一帶一路”建設和粵港澳大灣區(qū)建設,為早日形成亞太區(qū)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創(chuàng)造條件。

【關鍵詞】亞太區(qū)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 香港 “一帶一路” 粵港澳大灣區(qū)

【中圖分類號】D996 【文獻標識碼】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2.23.010

【作者簡介】孔慶江,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院長、教授。研究方向為國際經濟法。主要著作有《China-EU Trade Disputes and Their Management》《China and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 Legal Perspective》《國際經濟法律規(guī)范的可移植性與國家經濟安全的相關性研究》《國際經濟法與入世之后的中國》等。

亞太區(qū)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設想的緣起

自香港回歸以來,維持香港作為國際法律服務中心一直是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政府的政策,但香港的亞太區(qū)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概念,最初起源于特區(qū)政府律政司。時任香港特區(qū)政府律政司司長袁國強于2013年9月26日出訪倫敦交流時表示,香港特區(qū)政府積極將香港打造成“亞太區(qū)域的國際法律和解決爭議中心”。這個設想適逢習近平主席于當年9月和10月提出“一帶一路”倡議,香港特區(qū)為響應“一帶一路”倡議的內地企業(yè)提供法律服務和爭議解決服務是建設亞太區(qū)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設想的內在動因。時任香港特區(qū)行政長官梁振英在2014年的施政報告中進行政策宣示:“政府將繼續(xù)積極推廣香港的法律及解決爭議服務,以提升香港作為亞太區(qū)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地位。”隨著“一帶一路”倡議的不斷推進,加上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的成立,內地企業(yè)“走出去”和外地企業(yè)到內地進行大規(guī)模投資的情況將不斷增加。在內地企業(yè)積極“走出去”的過程中,自然要面對復雜的國際商貿規(guī)則及法律環(huán)境,需要有周詳的風險管理計劃。企業(yè)如何應對外地的投資法律要求?如何處理境外投資、跨境并購的風險?如何有效保障海外投資資產?如何解決國際商業(yè)糾紛?這些問題都有一個共通的答案,就是內地企業(yè)應對國際商貿投資法律和跨境商貿爭議解決服務多加了解,從而做好“走出去”的準備。在2015年8月9日專門召開的香港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研討會上,時任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指出,香港的法律與爭議解決專業(yè)人士可以為內地企業(yè)提供專業(yè)而多元化的服務,說明香港法律界相信可為大部分“一帶一路”沿線發(fā)展中國家提供成熟而獨立的法律服務,并且作為亞洲中立的爭議解決樞紐地點,為來自區(qū)域內復雜政治和法律文化環(huán)境的各方之間的相關案件提供爭議解決服務。2016年,香港律政司提出要鞏固香港作為亞太區(qū)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地位,表明香港法律界已確認香港作為亞太區(qū)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地位。2017年1月18日,時任香港特區(qū)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在發(fā)表施政報告時指出,特區(qū)政府將在未來強化香港作為亞太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優(yōu)勢地位,為粵港澳大灣區(qū)建設提供法律和爭議解決服務是背后的動機。

考慮到上海要把自己打造成“面向全球的亞太仲裁中心”,[1]那么,香港的“亞太區(qū)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與上海的“面向全球的亞太仲裁中心”有何區(qū)別?從字面上看,上海的“面向全球的亞太仲裁中心”表明僅限于建設仲裁中心,提供特定的爭議解決服務,前置的“面向亞太的”表明其開放性,不但服務于上海、全國,而且可服務于亞太地區(qū)的仲裁需求。相比之下,香港“亞太區(qū)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則目標更大,不但提供仲裁服務,而且提供各種爭議解決服務,還提供爭議解決服務之外的其他法律服務;前置的“亞太區(qū)”冠名,表明香港要建設該地區(qū)“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

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標準

何謂亞太區(qū)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或者說,香港怎樣才能成為“亞太區(qū)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呢?要回答這個問題既涉及建設亞太區(qū)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主觀目的,又要厘清作為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客觀標準??紤]到倫敦是公認的國際法律服務與爭議解決服務中心,[2]梳理倫敦作為國際法律服務與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特征及其成為國際法律服務與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原因,可以回答作為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客觀標準。

倫敦作為國際法律服務與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特征。作為國際法律服務與爭議解決服務中心,倫敦對外提供的法律服務中有相當一部分是間接向分布于全球的律師同行及客戶提供的國際化法律服務。僅以倫敦商事與財產法庭為例,該法庭擁有極具吸引力的商業(yè)法庭和專門審理競爭、金融、知識產權等方面案件的法官小組,持續(xù)吸引了大量的外國當事人。截至2019年6月底,商事與財產法庭共受理的8128起案件中,國際商事爭議案件占比高達77%,其中,約一半案件的各方當事人都是外國人。

倫敦是爭議解決的首選之地,一項國際問卷調查顯示,倫敦仍然是而且還將繼續(xù)是全球首選的仲裁地;[3]倫敦是特別受歡迎的爭議解決地,并且這種受歡迎程度在短期之內并不會減弱。倫敦能夠成為當今爭議解決中心的經驗有哪些?具體而言,倫敦主要有四項優(yōu)勢:英國親商的普通法體系,具有商事法律服務的悠久歷史,匯集了大量、多樣及優(yōu)質的專業(yè)人才及輔助人員和以當事人為中心的仲裁。

一是英國親商的法律體系。合同當事人以及尋求仲裁作為爭議解決方式的當事人確信英國的法律體系值得信賴。英國的普通法體系被廣泛認可,建立在一些通行的法律原則制度之上。國際學術界普遍認為,有利于資本市場發(fā)展的法律基因或“制度基因”可以包括但不僅限于如下制度要素:對私人產權的尊重與保護、對市場和契約的尊重、市場自由度、自我責任、司法獨立性與專業(yè)性以及普通法國家的法官造法機制、法律變遷與經濟現實之間的適應性效率等制度性因素。而這恰恰是奉行普通法的法域所特有的制度或相對于奉行大陸法的法域其特征更明顯的制度,如要求嚴格履行協議而不是泛泛要求誠信履約的能力。

當事人對于英國司法機關的獨立性、法律服務體系的品質以及立法充滿信心。這一切增強了英國的法律服務和爭議解決服務的受歡迎程度。

二是倫敦作為法律中心的悠久歷史。大英帝國是最早實現工業(yè)化的國家,其位于泰晤士河畔的首都倫敦早已經成為航運、貿易、金融及法律服務中心。仲裁在倫敦已有相當長的歷史,并已隨著倫敦在貿易和金融中的核心地位共同發(fā)展。這使得英國仲裁積累了大量的經驗以及全球認可度,因而倫敦能夠成為大量仲裁機構的聚集地也并非巧合。雖然有些仲裁機構屬于行業(yè)性質的,有些是綜合性的機構,但它們共同為商事當事人提供了高水平的仲裁選擇。這與倫敦聚集著高度專業(yè)化的一流律師及仲裁員的事實密不可分,他們能夠運用全球最廣泛使用的語言開展業(yè)務,從而使得倫敦成為那些考慮仲裁的當事人的必然選擇。此外,倫敦的法律行業(yè)歷史悠久,也意味著其眾多優(yōu)勢已經融入法律文化之中。

三是大量、多元及優(yōu)質專業(yè)人才和輔助人員的儲備。在倫敦進行仲裁的重要優(yōu)勢不但體現在“倫敦聚集的法律專業(yè)人才數量之多為全球之最”,而且其擁有來自于各行各業(yè)的經驗豐富的專家仲裁員,包括金融、工程、航運及知識產權領域的專家。很多仲裁員是具有高端技能的法律專業(yè)人才,或者行業(yè)內的技術專家,同時在倫敦仲裁還可以指定商事法庭的法官作為仲裁員。不管仲裁標的多么復雜及技術難度多高,當事人也能比較容易地尋找到相關領域的專家。爭議解決日益變得復雜與技術化,如生命科學和通訊工程等,因此,對于專家仲裁員以及技術專家的需求不斷增長。然而,除倫敦之外,鮮有城市能夠適應對技術及法律專家日趨增長的需求。此外,倫敦可以提供令人滿意的場地和保障服務,如口譯人員、筆譯人員、速記員和信息技術服務。國際客戶無論何時需要,均能找到相關的法律及其他領域的專家和輔助人員來處理他們的商事及仲裁事務,滿足他們的需求。

四是以當事人為中心的仲裁。英國的普通法的親商性質間接使倫敦的仲裁成為以當事人為中心的仲裁,備受商事爭議人親睞。倫敦的仲裁具有充分的立法保障,《1996年英國仲裁法》和2010年《仲裁法》(蘇格蘭)規(guī)定了仲裁和替代性爭議解決機制的框架,闡明了裁決的強制執(zhí)行方式,以及申請撤銷裁決的法定事由。此外,倫敦的國際仲裁解紛程序具有靈活性,在解決國際糾紛過程中保持中立性,解決糾紛過程具有很強的保密性,在工作語言和法律適用方面實行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都充分體現了倫敦將當事人放在首位的仲裁理念。

以當事人為中心的仲裁,就是要以快速、低成本且可靠的方式解決爭議。在這里,“快速”和“低成本”的重要性是不言自明的,其含義具有一致性,而“可靠”是指仲裁庭公正且正確適用法律來合理處理案件,司法程序必須保證仲裁程序的可靠性。一方面,法院不可避免地將對關于仲裁處理方式的異議進行審查,[4]實際上可以對仲裁庭是否符合正當程序原則公正地處理爭議起到監(jiān)督作用,并保證針對同類事項的仲裁裁決前后的一致性;另一方面,法院還必須確保其對仲裁異議作出的審查快速且符合成本效益。在英國普通法下,英國法院可以糾正仲裁裁決中的錯誤,但不會向異議當事人提供一個“無限制的上訴機制”,即不允許當事人在經歷一個漫長的過程或花費大量金錢在法庭上對其已經作出的仲裁裁決作出抗辯,因為這樣的程序不符合成本效益。

對于仲裁裁決的可執(zhí)行性問題,《1996年英國仲裁法》按照執(zhí)行法院裁決同樣的方式來執(zhí)行仲裁裁決,往往執(zhí)行既快捷又經濟高效。尤其必須指出的是,規(guī)制一國仲裁裁決在他國執(zhí)行的最主要的法律是《關于承認與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以下簡稱《紐約公約》),目前已有171個締約方,幾乎涵蓋所有重要的貿易國家?!都~約公約》要求締約方法院承認和執(zhí)行國際仲裁協議并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英國是《紐約公約》的締約國,并已通過《1996年英國仲裁法》賦予《紐約公約》以效力。因此,《紐約公約》使得英國作出的仲裁裁決在全球范圍內得到執(zhí)行成為可能,并且比法院判決的執(zhí)行更加有效率。倫敦作出的仲裁裁決在全球的可執(zhí)行性是當事人選擇在倫敦仲裁的原因之一。

所有這一切為仲裁和替代性爭議解決機構的良好運作提供重要支持,使倫敦成為國際仲裁地的優(yōu)選地。

衡量香港作為“亞太區(qū)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標準。建設亞太區(qū)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對當前香港特區(qū)來說,是一個主觀目標的問題;對未來的特區(qū)政府和外界來說,這是一個將來評判有沒有實現目標的客觀標準問題。參照倫敦作為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特征,本文認為香港要成為“亞太區(qū)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至少可從如下幾個方面努力,按如下幾個標準判斷:滿足商事主體對法律服務與爭議解決服務的需求;向本地以外的當事人提供的法律和解決爭議服務占相當比例;本地法律服務在亞太區(qū)的聲譽評價居前。

一是商事主體對法律服務與爭議解決服務的需求。商事主體對法律服務與爭議解決服務的需求,體現在規(guī)避商事活動的風險的需求和以符合成本效益的方式解決爭議的需求。一支數量充足且隨時準備提供良好的本地法律和國際商事法律服務的律師隊伍當然是供給方的必要條件。

從表1可以看出,以法域內萬人擁有執(zhí)業(yè)律師數作為判斷一個城市的律師多寡的指標,我國香港萬人擁有執(zhí)業(yè)律師數不但高于內地的北京和上海(無論是將北京和上海的律師服務范圍僅限于北京和上海,還是考慮到其服務范圍實則可以覆蓋全國),而且高于新加坡、倫敦。因此,完全可以稱香港擁有一支相對于其人口數量的龐大的律師隊伍,可以隨時為亞太區(qū)域的商事主體提供防范風險的服務。另外,香港目前有1658名外國(域)律師(foreign lawyers),他們大多隸屬于大型國際律師事務所和內地著名律師事務所,這些事務所在全球很多地方都有分所,也成為香港潛在的國際法律和爭議解決服務的供給者。

文5表1

表1

二是對外法律服務占法律服務總量之比。向本法域以外的當事人提供的法律服務和解決爭議服務占總服務的比率,反映出該地法律服務的外向性和該地成為國際法律服務和解決爭議服務中心的可能性。商事仲裁服務既是爭議解決的主要方式,又是國際法律與解決爭議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涉外仲裁和全部仲裁服務的比率,可以判斷對外法律服務占法律服務總量之比。

從表2、表3中可以看出我國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涉外案件比例較高,但與新加坡、倫敦等地還有差距。從吸引的法域而言,中國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吸引的主要為內地當事人,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似乎更能吸引亞太地區(qū)的當事人。

文5表2

表2

文5表3

表3

三是本地法律服務在亞太區(qū)的聲譽評價。錢伯斯是一家國際知名的法律評級機構,每年面向全球不同國家和地區(qū)發(fā)布《錢伯斯法律指南》,評選出各領域頂尖的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是國際客戶尋求高端法律服務的重要參考之一。錢伯斯榜單級別的多少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一法域法律服務市場的發(fā)達度和該領域的法律服務市場的競爭度,只有在美國和英國等法律服務市場高度發(fā)達的國家和諸如爭議解決與公司并購等市場競爭激烈的領域才會出現排滿六級的情況,亞太地區(qū)一般列舉四級。[5]就香港地區(qū)法律服務的聲譽而言,在錢伯斯2020年《亞太法律指南》中,香港法律服務業(yè)入選了商事爭議解決、婚姻家庭、知識產權和白領犯罪領域,其中商事爭議解決最為發(fā)達,多名律師榮登榜單。

香港建設亞太區(qū)國際法律及解決爭議服務中心具備的條件與優(yōu)勢

健全、透明、高效的法律制度?!吨腥A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和運行良好的普通法制度則為香港的法治共同奠定了穩(wěn)固的根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香港是一個享有司法終審權的獨立的法域,具有獨特的司法制度,法院不僅有本地法官,還有來自海外的法官,使得香港在普通法司法管轄區(qū)中處于領先地位。

香港的司法機構以高素質、獨立及尊重法治見稱。在法治的各項指標中,司法獨立具有指標性意義。在世界經濟論壇歷年發(fā)表的《全球競爭力報告》(The Global Competitiveness Report)中,中國香港的司法獨立情況在全球約140個司法管轄區(qū)中一直排在前5位,不但是兩岸四地中排名最高的,而且比美國和英國高出不少,[6]可見香港法治基礎之堅實。

香港奉行的普通法是全世界對商業(yè)活動最友好的法律體系之一,大部分的商事法規(guī)都與國際最新發(fā)展保持同步。國際管理發(fā)展學院(IMD)2020年度的世界競爭力年鑒從63個經濟體中選出中國香港為第五最具競爭力的經濟體。在眾多子因素中,中國香港在“商業(yè)法規(guī)”維持全球第1位,在“體制架構”子因素中,香港在“法規(guī)架構”指標的排名由全球第2位上升至第1位,在“匯率穩(wěn)定性”指標的排名也由全球第19位上升至第1位。[7]

良好的爭議解決法律框架。香港法院支持當事各方使用爭議解決方案,自2009年4月起推行民事司法制度改革,以推動更廣泛使用爭議解決方案。[8]在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的推動下,以《聯合國國際商事仲裁示范法》、《關于承認與執(zhí)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紐約公約》)為代表的法律文件已經構筑了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法律機制的基本體系。2011年,香港采納了UNCITRAL的《國際商事仲裁示范法》作為《仲裁條例》的藍本。這個方便和易于應用的框架將香港本地與國際仲裁的立法制度統一為一套自成一體的條款。它保證了仲裁框架清晰、明確并可供查閱,有助于吸引更多國際案件來香港尋求仲裁解決。

香港是一個“仲裁友好型的法域”,司法機構對仲裁采取相當友好的態(tài)度,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層面。第一,在解決國際爭議方面已相當成功的香港法庭尊重仲裁協議。第二,支持臨時措施。啟動仲裁的一方當事人要求采取臨時措施(比如凍結令),以確保有利于該方的任何仲裁裁決將會切實有效。支持性的法域自始就應制定出這種規(guī)則與程序。由于仲裁庭尚未組成,所以該當事人大體上有兩個選擇。第一個選擇,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采取臨時措施(比如凍結令)。為了應對這種可能性,法院必須制定出標準程序以便能夠快速授予臨時措施(如有必要),以協助仲裁來進行。如果允許了臨時措施,法院可能要求申請人盡快啟動仲裁程序。這樣一來,未來關于法院允許的臨時措施是要繼續(xù)或撤銷的爭論可以由仲裁庭進行處理,完全符合聯合國《國際商事仲裁示范法》“法院應當盡可能遵從以仲裁庭作為雙方明確選擇的爭議解決場所”的基本原則。第二個選擇可能適用于一方申請緊急仲裁員采取臨時措施的情形。然而,這種選擇在大陸法系中可能無法獲得。第三,法庭亦會維護仲裁程序的一般靈活性及完整性。第四,當事人可以就合格仲裁機構所管理的仲裁程序向內地申請保全措施。2019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政府律政司簽署《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以下簡稱《內地與香港仲裁保全安排》),通過《內地與香港仲裁保全安排》,爭議當事人可以就合資格仲裁機構在香港所管理的仲裁程序,向內地法院申請證據、財產及行為的保全措施,以防止仲裁其中一方的當事人故意毀滅證據或轉移財產,更有效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在裁決的執(zhí)行上,香港的仲裁裁決可在1958年《紐約公約》的150多個締約國強制執(zhí)行。此外,香港的仲裁裁決還可借由與內地及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簽訂的各項相互執(zhí)行仲裁裁決的安排,在內地和澳門得到承認與執(zhí)行。

香港一直致力于優(yōu)化爭議解決的法律框架。為了引入并利用一項公認有效的仲裁財務資源分配及管理方法,《2017年仲裁及調解法例(第三者資助)(修訂)條例》厘清了第三方在香港資助仲裁不受助訟及包攬訴訟的普通法原則所禁止,并規(guī)定了相關的保障措施;《第三者資助仲裁實務守則》訂立了通常預期出資第三方在進行與第三方資助仲裁相關的活動時須遵從的常規(guī)及標準。

良好的聲譽。香港在國際法律及以仲裁與調解方式解決爭議的服務方面,享有良好的聲譽。根據世界經濟論壇(World Economic Forum)公布的《2014-2015年全球競爭力報告》,在有效的爭議解決制度方面,中國香港在144個國家/經濟體中排名第3位,高于美國和英國。另根據倫敦大學瑪麗皇后學院所進行的國際仲裁調查,自2015年以來,香港一直名列全球五大首選仲裁地點。

根據《環(huán)球仲裁評論》(Global Arbitration Review)在2016、2017及2018年的庭審中心調查,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在地理位置、物有所值、員工服務水平及資訊科技服務的范疇均排名第一。

不少備受尊崇的國際機構以香港作為在其本國司法管轄區(qū)以外設立全球辦事處的首選。香港的本地與國際仲裁機構關系密切,促進了香港發(fā)展成為亞太地區(qū)及其他地區(qū)領先的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2008年11月,總部設于巴黎的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在香港設立秘書處分處,為在亞太區(qū)所進行的國際商會仲裁提供服務。2012年9月,處理不少國際仲裁案件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簡稱貿仲委),在香港設立首個在中國內地以外的辦事處,名為貿仲委香港仲裁中心。該中心成立后,會進一步提升香港作為國際仲裁地點的競爭力。海牙會議于2012年12月13日在香港成立亞太區(qū)區(qū)域辦事處,被視為香港發(fā)展為國際法律中心的重要里程碑。2015年1月,常設仲裁法院(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PCA)與中國簽訂東道國協議,并與香港特區(qū)政府簽訂相關行政安排備忘錄,有助于確保常設仲裁法院負責管理的仲裁(包括國家與投資者之間的仲裁)可以在香港進行。

高素質專業(yè)法律服務人員的充分供給。香港是國際金融、貿易和航運中心,商業(yè)、金融、資訊科技、航運、建造等不同領域的人才薈萃。

香港有來自40個不同司法管轄區(qū)的律師,在各個法律糾紛和法律服務的領域都有著豐富經驗,大多數人會說兩種及以上語言,如果需要某個特定國家的法律服務,相信在香港找到一位合適的法律專業(yè)人士并不難。根據QS世界大學排名,中國香港的四所大學入圍全球前100名,其中香港大學排名第25位,三所大學的法學院為香港培養(yǎng)了大量法律專業(yè)人士。

香港是一個成熟、開放的法律市場,外國(域)律師可以在香港執(zhí)業(yè),因此香港具有吸引各法域優(yōu)秀法律人才的資本。另外,香港作為普通法法域,其他普通法法域(英國、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印度、南非、新加坡等國)現有的專業(yè)法律人才或培養(yǎng)的法律人才也可方便地為香港所用。

具有世界級吸引力的基礎設施。香港擁有世界級的機場和港口等基礎設施,根據Skytrax 2019年全球最佳機場排行榜,香港機場排名全球第5位。

香港是繼紐約和倫敦之后的世界第三大國際金融中心。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有著很強的競爭力,源于三個無法被其他國際金融中心復制的獨特因素:首先是香港與內地的地理距離;其次是在“一國兩制”和中央政府大力支持下,香港作為中國的一部分積極參與“一帶一路”建設,也將使其強有力地維持與發(fā)展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最后是香港是全球唯一的中英雙語法域,法律條文及法庭程序皆采用同等法律效力的中英文進行,方便和助益于中企進行海外投資。

香港的資訊自由,對外信息交流頻繁,具有透明、寬松、便捷的信息交流環(huán)境。香港正發(fā)展成為全球領先的知識產權交易中心,由于知識產權爭議通常涉及來自不同司法管轄區(qū)的當事人,因此仲裁及調解是處理這類爭議的有效方法。根據《2017年仲裁及調解法例(第三者資助)(修訂)條例》,知識產權爭議可藉仲裁解決,不會因該裁決僅關乎知識產權的爭議而違反公共政策。

上述所有這一切均表明香港具有優(yōu)越的軟硬環(huán)境。

中央政府與國際社會的支持。在國家“十三五”規(guī)劃的港澳專章中,中央政府明確支持香港建設為亞太區(qū)國際法律及解決爭議服務中心。同時,2019年2月印發(fā)實施的《粵港澳大灣區(qū)發(fā)展規(guī)劃綱要》中提及的發(fā)展重點包括將香港建設為亞太區(qū)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并支持香港成為解決“一帶一路”建設投資和商業(yè)爭議的服務中心。最高人民法院贊同“進一步完善內地與香港之間仲裁裁決的相互承認與執(zhí)行制度等方式,促進香港建設亞太區(qū)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建議。香港回歸以來,在內地與香港兩地法律人共同努力下,兩地司法協助安排從無到有,由點及面,截至目前,共簽署了七項安排,涵蓋文書送達、調查取證、仲裁裁決以及民商事判決認可和執(zhí)行,基本實現了民商事領域司法協助安排的全面覆蓋。2019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區(qū)政府律政司簽署《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這是中央支持香港法律服務業(yè)發(fā)展和建設亞太區(qū)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務實舉措,同時也是對《粵港澳大灣區(qū)發(fā)展規(guī)劃綱要》的有效落實?!秲鹊嘏c香港仲裁保全安排》的簽署充分說明兩地在“一國”之內,發(fā)揮“兩制”的優(yōu)勢,應該并且也能成功地實現比之于其他國家和地區(qū)更加緊密的協助、更加廣泛的合作。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將繼續(xù)加強司法協助領域的研究和探索,為支持香港建設亞太區(qū)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除此之外,在中央的支持下,香港還爭取了國際社會對其建設亞太區(qū)國際法律與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支持。中國香港于2019年1月與日本簽署合作備忘錄,2019年9月與韓國簽署合作備忘錄,2019年11月與泰國簽署合作備忘錄,為加強合作和促進相關服務的發(fā)展提供整體行政框架。2019年11月4日,中國香港與聯合國簽署諒解備忘錄,加強雙方在國際貿易法領域的交流,以及推動采用仲裁及其他爭議解決方法,解決國際貿易、商務及投資的爭議。這些諒解備忘錄,有助于推動并鞏固香港作為亞太區(qū)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地位。香港將繼續(xù)與其他司法管轄區(qū)和國際組織磋商和簽訂合作或伙伴安排,提升香港在交易促成和爭議解決方面的國際形象。

綜上,香港建設亞太區(qū)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確實具有其優(yōu)勢,但這樣的優(yōu)勢和格局能否維持將取決于香港整體的營商環(huán)境、香港的法律服務隊伍以及香港的仲裁機構是否能保持與其競爭者同步,并適應商事當事人不斷變化需求的能力。

香港建設亞太區(qū)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需要克服的障礙

外部勢力的干預。美國方面對香港一直用力頗深,在香港回歸之前就制定了《美國-香港政策法》,該法1992年在美國國會兩院通過之后由總統簽署正式成為法律。根據該法,美國政府承認《中英聯合聲明》,并繼續(xù)將香港視作一個在政治、法治、經濟、貿易政策方面與中國內地完全不同的地區(qū)。美國一些政治力量多次根據香港的形勢要求國會重新考慮和審視香港獨立關稅區(qū)之地位與政策。[9]

在反修例的騷亂和街頭暴亂中,美國國會2019年11月19日通過所謂“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這是美方為香港激進勢力和暴力分子張目、破壞香港繁榮穩(wěn)定、牽制中國發(fā)展的又一惡劣行徑,遭到中方堅決反對。通過“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此舉可視為是美國全面介入香港事務,希望將香港作為牽制中國的籌碼和戰(zhàn)略博弈的棋子。2020年5月,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zhí)行機制的決定》。同年6月3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維護國家安全法》并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政府同日公布實施。此后,美國更是明目張膽干涉中國內政,美國于2020年7月14日完成所謂“香港自治法案”的全部立法手續(xù),不但剝奪了香港在美國法下的特殊待遇,而且將對支持中國限制香港自治權的人或公司實施強制制裁。

來自區(qū)內外各法域的激烈競爭。在亞太地區(qū),香港擁有許多競爭者,特別是鄰近地區(qū),包括新加坡、馬來西亞、韓國,以及多個內地城市(例如上海、深圳)近年來致力于提升國際仲裁服務。其中,新加坡在成為亞太地區(qū)重要的商事仲裁中心的同時,也逐漸成為了亞太地區(qū)國際投資仲裁的中心,上海也在打造面向全球的亞太仲裁中心。隨著中美貿易競爭的展開,亞太區(qū)域競爭將進一步加劇。

他山之石:作為競爭者的新加坡打造法律服務及仲裁中心的經驗

建設國際法律服務及仲裁中心的超前布局與設計。近年來,新加坡作為亞洲地區(qū)最重要的糾紛解決中心備受全球矚目,其前瞻性的非訴訟/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的頂層設計、戰(zhàn)略布局以及糾紛解決服務產業(yè)化、一站式服務的理念等,都逐漸顯示出實際效果與強勁的競爭力,成為香港在亞太地區(qū)打造爭議解決的重要競爭者。

2002年,新加坡政府規(guī)劃建立“良好的基礎設施”促使其成為區(qū)域性的爭議解決服務中心。2010年,新加坡特別成立麥克斯韋多元糾紛解決中心,旨為在新加坡開展非訴訟糾紛解決(ADR)服務提供一站式的、一流的設施和服務,并為ADR行業(yè)發(fā)展作出貢獻。據相關數據顯示目前,大約有50個著名的國際爭議解決機構和新加坡本土的爭議解決機構入駐該中心,形成全球第一個爭議解決服務的“集散地”。2018年,UNCITRAL通過的《聯合國因調解達成和解國際公約》為簽署地新加坡成為國際性的爭議調解服務國家提供了有效的助力。

打造法律培訓及研究的區(qū)域中心。新加坡積極與英國、美國、瑞士、法國等國家的爭議解決中心保持對話并積極學習,特別是對非訴法律服務的工作人員的選拔、運行成本、相關制度、立法狀況、運行模式等進行學習和借鑒,這種有效的移植使其在亞太地區(qū)也能很好地適應國際貿易。為了促進新加坡成為法律培訓及研究的區(qū)域中心,推出了以下六項政策。

1.成立亞洲法律學院,吸引亞洲優(yōu)秀的法律學者到新加坡從事教育研究工作;2.為本國和國外學生建設較為完善的基礎設施和設立各類獎學金,幫助他們順利進行雙學科或多學科的法律學位課程的學習進修,同時,在本土和海外進行語言課程和專業(yè)課程的學習;3.促進與完善新加坡國立大學的法律專業(yè)課程;4.推出較為完善且具吸引力的課程安排和獎學金制度,吸引亞洲和其他地區(qū)優(yōu)秀學生到新加坡學習;5.與新加坡法律學會、新加坡法律協會等社會團體合作,進一步開發(fā)法律教育項目;6.由新加坡國立大學法學院與英美等國知名法學院合作培訓本地學生;與國外著名社團合作,成立本地認證和職業(yè)認證的專業(yè)培訓機構;與英美中等國知名法學院合作,為第三世界國家學生提供培訓項目。

構建法律服務保障的區(qū)域中心。在法律服務保障方面,新加坡政府也將相關政策落到實處。

一是根據市場需求,定期評估新加坡國立大學法律專業(yè)教職員工配額,以確??傮w控制法律服務業(yè)的適度競爭和服務成本;改革持有國外法律學位者加入當地律師行業(yè)的認可程序,以保持新加坡法律行業(yè)從業(yè)人員的高水準高素質;對本地律師和海外歸來律師應同工同酬;法律工作者中,本國培養(yǎng)的與認可的海外學校畢業(yè)的比例應保持在75∶25左右。

二是引導新加坡本地律師事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開展區(qū)域性跨國界業(yè)務活動,大力推進區(qū)域性服務,與中國進行業(yè)務合作。

三是創(chuàng)立特別機構,提升法律服務業(yè)發(fā)展,協助開拓產業(yè)市場。重點是向政府提出有關國際法律服務業(yè)務的建議,促進產業(yè)發(fā)展。同時,吸引世界頂級律師事務所到新加坡設立海外總部,促進重要的或高附加值的地區(qū)性和全球性商業(yè)活動。

四是拓展新加坡律師的知識構成范圍,特別是諸如生命科學、信息技術及媒體、電子商務、網絡法等方面的新興技術知識,吸引這方面專業(yè)人才加入到法律服務領域。此外,應了解中國的重要法律。

結語

香港建設亞太區(qū)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前提是香港的穩(wěn)定。香港國安法的實施是香港穩(wěn)定的最大保障,可以有效抵消美國和其他國家的破壞及干擾的影響,而“一國兩制”的全面落實又是廣大香港同胞人心回歸的最大保障。除此之外,香港建設亞太區(qū)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在宏觀層面的實現路徑主要包括如下方面。

中央與香港合力建設亞太區(qū)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香港應自覺抓住“一帶一路”建設和粵港澳大灣區(qū)建設的重要契機,發(fā)揮自身優(yōu)勢,為“一帶一路”建設和粵港澳大灣區(qū)建設提供國際法律與爭議解決的服務。中央有關部門應一如既往地按照“一國兩制”方針,堅定支持香港建設亞太區(qū)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

打造香港“一帶一路”爭議解決服務中心。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應積極參與“一帶一路”建設,不斷推進和提升爭議解決法律制度建設,打造“一帶一路”爭議解決服務中心。主要服務于“一帶一路”建設的“國際商事爭端預防與解決組織”已經成立,作為亞太區(qū)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各類機構應在該國際組織中發(fā)揮引領作用。

加強粵港澳大灣區(qū)合作,打造多元化爭議化解平臺?!痘浉郯拇鬄硡^(qū)發(fā)展規(guī)劃綱要》提出要推動建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并支持通過非訴訟爭議解決方式,包括仲裁、調解、協商,處理如知識產權等方面的糾紛。香港應以開放、包容的理念,將香港打造為可提供多種選擇,訴訟、仲裁、調解順暢銜接、相互配合的爭端解決平臺。

借鑒新加坡經驗。同樣處于亞太地區(qū)的新加坡成功打造法律服務及仲裁中心的經驗值得學習。(1)學習新加坡的頂層設計和超前布局。(2)學習新加坡打造法律培訓及研究區(qū)域中心的經驗,不斷為法律服務業(yè)注入新鮮血液,積極與英美等國保持對話,在內地建立研究中心,完善高校法律人才培養(yǎng)體系,并促成法律培訓項目以保證人才供給。(3)借鑒新加坡法律服務保障措施,通過監(jiān)管控制法律從業(yè)人員數量與質量、引導本地法律服務機構開展區(qū)域性跨國界業(yè)務、創(chuàng)立協助法律服務業(yè)發(fā)展的特別機構、拓展律師知識構成范圍等措施,保障亞太區(qū)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長效發(fā)展。

推動大灣區(qū)法治人才培養(yǎng)與法律研究。深植于法治土壤的法治文化和人才供給,培養(yǎng)一大批熟諳普通法和國際法律理論與實務的人才是一個城市成為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前提。香港建設亞太區(qū)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中心,培養(yǎng)人才是必經的路徑。

香港建設亞太區(qū)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在微觀層面的實現路徑包括:進一步推動內地與香港仲裁服務開放合作;參照自貿區(qū)特殊政策及司法實踐,在大灣區(qū)認可和執(zhí)行“無涉外因素”香港仲裁裁決。

創(chuàng)新仲裁與調解的混合模式。建立多元化爭議解決中心是吸引外國當事人的有效手段。創(chuàng)新仲裁與調解的混合模式,不必拘泥于在香港本地集中糾紛解決機構,香港可加強粵港澳大灣區(qū)現有平臺的聯系,如深圳前海法院“一帶一路”國際商事訴調對接中心,采用國際化聯合調解機制,目前已開始獨立解決糾紛。香港也可學習新加坡麥克斯韋多元糾紛解決中心的經驗,采用招租的管理模式,引進國際先進的規(guī)則和程序。當然,最重要的是在香港建立健全糾紛解決系統,加強香港法律服務基礎設施的建設,形成中立、專業(yè)的國際形象,如此才能建立統一的有生命力的多元糾紛解決平臺。

擴大香港作為當事人選擇的仲裁地或其他方式的爭議解決地。在中國政府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與地區(qū)簽訂投資、貿易、基建等合同時,將香港作為仲裁地規(guī)范進框架協議中;爭取在亞投行、絲路基金與沿線國家簽訂涉及基礎設施建設合同時,也選擇香港作為仲裁地;鼓勵在有外國背景但在內地注冊經營的公司之間簽訂合同時,把香港作為仲裁地,這樣會為香港解決亞太地區(qū)乃至國際糾紛提供寶貴的經驗。

(中國政法大學博士后王楚晴對本文亦有貢獻)

注釋

[1]2015年4月8日,國務院《進一步深化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qū)改革開放方案》對上海明確提出了“加快打造面向全球的亞太仲裁中心”的目標。2019年3月,上海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印發(fā)了《關于完善仲裁管理機制,提高仲裁公信力,加快打造面向全球的亞太仲裁中心的實施意見》。2019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為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qū)臨港新片區(qū)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指出,支持上海建設成為亞太仲裁中心。

[2]近期的一項國際問卷調查數據顯示,45%的受訪者表示,他們在過去五年中最經常選擇的仲裁地是倫敦。另有47%的受訪者表示倫敦是最受歡迎的三大仲裁地之一。受訪者還被問及經常選擇某些仲裁地的原因。最常被選中的答案是“仲裁地的聲望”(65%),其次是“爭議所適用的實體法”(42%)。2015年的一項調查顯示,幾乎三分之一的受訪者更偏好選擇倫敦而不是其他地點作為仲裁地。倫敦已成為國際仲裁中心及仲裁地的首選。

[3]Queen Mary, "2015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Survey: Improvements and Innovations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p. 12, 2015, https://www.international-arbitration-attorney.com/wp-content/uploads/2018/11/White-Case-and-Queen-Mary-2015-survey.pdf.

[4]《1996年英國仲裁法》規(guī)定了三種情形下可以對仲裁裁決提出異議:實體管轄權、嚴重不規(guī)范行為以及針對法律問題的異議。在向法院上訴之前,申請人必須首先窮盡仲裁庭現有的所有救濟方式并尋求對仲裁裁決作出修正或作出一份附加裁決。針對仲裁庭管轄權的異議可能是基于“仲裁協議的存在及效力,仲裁庭的組成、或仲裁協議的范圍”而提出的。針對嚴重不規(guī)范行為提出的異議可能是基于存在導致對申請人產生“重大不公正”的風險,而且涉及仲裁庭、仲裁程序或仲裁裁決。針對法律問題提出的上訴,可能是對仲裁裁決異議的最常見理由,但該異議必須只能是基于對法律的異議,而非對事實的異議。一旦仲裁裁決異議成功,法院可以將仲裁裁決發(fā)回仲裁庭重審、修正仲裁裁決或全部撤銷裁決。

[5]Chambers ranking guide-Asia Pacific-China (Hong Kong Bar), file:///Users/tracsy/Downloads/Chambers_Asia-Pacific%202020_china-hong-kong-bar-bar%20(1).pdf.

[6]據《2015-2016年全球競爭力報告》,中國香港司法獨立被評為第4位,遠高于美國的第28位。

[7]《2020年世界競爭力年報 香港跌三名至第五名》,2020年6月16日,https://www.chinanews.com.cn/ga/2020/06-16/9214210.shtml。

[8]香港律政司官網,https://www.doj.gov.hk/sc/public/alternative.html。

[9]在香港特區(qū)發(fā)生非法“占中”事件期間,美國國會內部的委員會已在醞釀提出“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其中要求國務卿恢復每年就香港情勢向國會提交《美國-香港政策法報告》,總統向國會保證香港享有足夠自治來支持美國給予其特殊待遇。

Hong Kong's Path to Building an International Legal and Dispute Resolution Service Center for the Asia-Pacific Region

Kong Qingjiang

Abstract: Hong Kong has a unique advantage in building an international legal and dispute resolution service center in the Asia-Pacific region. However, the intervention of external forces has adversely affected Hong Kong, and other competitors from various countries and regions in the Asia-Pacific region, such as Singapore, Malaysia and Korea, are posing serious challenges, while the regional dispute resolution and legal services market is increasingly competitive. With other regions in China also planning to build a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 for the Asia-Pacific region, the Central Government and Hong Kong should make joint efforts to build an international legal and dispute resolution service center for the Asia-Pacific region. Hong Kong should seize the important opportunities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 and the development of Guangdong, Hong Kong and Macao Greater Bay Area, and participate actively in their development of "the Belt and Road" and the development of Guangdong, Hong Kong and Macao Greater Bay Area, so as to create conditions for building itself into the international legal and dispute resolution service center for the Asia-Pacific region at early date.

Keywords: International Legal and Dispute Resolution Service Center for the Asia-Pacific, Hong Kong, the Belt and Road, Guangdong-Hong Kong-Macao Greater Bay Area

責 編/張 曉

[責任編輯:張 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