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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論壇網·國家治理網> 前沿理論> 正文

統(tǒng)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的要點解析

摘 要:當前,我國涉外法律體系尚不健全,難以有效維護我國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及國家的利益,迫切需要統(tǒng)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統(tǒng)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要明確涉外法治工作的著力點,加強涉外法治的體制、機制和能力建設;要不斷加強涉外立法工作、加強涉外執(zhí)法與涉外司法的國際合作,完善涉外法治體系建設;要增強運用法治手段處理涉外民商事糾紛的能力,有效維護我國公民法人在海外的正當權益;要積極參與全球治理體系建設,為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提供法治保障。

關鍵詞:習近平法治思想 國內法治 涉外法治 人類命運共同體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指出:要“統(tǒng)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這既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義,又為我國涉外法治工作提供了方向指南。2020年11月,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上,闡釋了以“十一個堅持”為重點的全面依法治國工作要求,首次提出“統(tǒng)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背景下,探討如何統(tǒng)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具有重要意義。

明確涉外法治工作的著力點,加強涉外法治的體制、機制和能力建設

要補齊短板,加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涉外法治體系建設

涉外法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中調整涉外法律關系的思想觀念及制度規(guī)范的總和。隨著中國對外開放的發(fā)展,我國涉外法治能力明顯提升,但相較于國內法治,涉外法治發(fā)展相對滯后,與實際需要不相稱,有明顯的短板和弱項。其具體表現為:涉外法律體系不完善,涉外法治運行機制不健全,高素質的涉外法治人才較少,涉外法律風險防控意識較弱。在改革開放以來的40多年里,在法律層面的對外交往與交流方面,我國吸收與借鑒較多,而向外推廣的主動性不強,這是導致涉外法治工作滯后的重要原因。

面對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新形勢,在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方面,補短板、強弱項,提高涉外工作的法治化水平,至關重要。涉外法治不僅包括我國國內法的域外適用,以及外國法對中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律適用,還包括國際法在中國的適用問題,中國對于國際制度與國際秩序的法律主張,以及中國對于他國法律主張的防御與反制。當前,統(tǒng)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要重點加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涉外法治體系建設,重視國內法治、涉外法治、國際法治三者之間的互動關系,將提升我國國內法域外適用的效力和提升中國全球治理能力作為工作重心。

要踐行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以合作范式統(tǒng)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建設

人類命運共同體所蘊含的分享、合作、共贏、包容精神,明確表達了我國“立足國內,胸懷天下”的基本立場,與“統(tǒng)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所依托的“統(tǒng)籌國內國際兩個大局”的系統(tǒng)觀高度契合。這不僅是我國“統(tǒng)籌推進國內法治與涉外法治”的實施理念,還可以為世界各國(尤其是發(fā)展中國家)建設涉外法治、維護本國利益提供參考方案。習近平總書記創(chuàng)造性地提出“統(tǒng)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打破了傳統(tǒng)的國內法與國際法二分思維,為解決國際社會中普遍存在的國內法治、涉外法治與國際法治長期割裂問題提供了重要解決途徑。

要注重通過涉外法治的建設為構建多邊合作格局、倡導共商共建共享理念、建設公平正義國際法律秩序提供法治保障。要在維護以聯合國憲章為基礎的國際關系準則、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的基礎上,將我國多年來開展涉外工作的經驗和成果——“人類命運共同體”和“共商共建共享全球治理觀”融入現有秩序,引領全球治理和國際法治建設。同時,要提高運用法治手段解決涉外事務糾紛的能力。目前,國際涉外法治領域的矛盾和對抗逐漸增多,主要是由各國外交和法治理念的分歧導致,包括我國奉行的多邊主義原則和部分國家堅持的單邊主義和霸權主義原則的不可調和的矛盾。對此,我們需準確研判國際形勢,吸取他國經驗和教訓,在多邊法律機制框架中,通過國際法律合作統(tǒng)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建設,進一步提高涉外法治能力。

要構建中國特色涉外法治的話語體系,提升中國涉外法治的國際話語權

隨著綜合國力的增強,我國法治理念和法治思想一定會向國外傳播。可以說,法治既是維系國家持續(xù)健康發(fā)展的保障,又是提升國際話語權和影響力的手段。我們不僅要推動涉外法治研究領域朝著科學化、系統(tǒng)化方向發(fā)展,認真總結和研究涉外法治的實踐經驗,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涉外法治理論體系,為外交決策和涉外實踐提供智力支持;還應立足于中國立場和中國國情,在國際關系基本準則基礎上,構建貫通中國特色和國際慣例的話語體系,加強我國在國際法治領域的議程設置能力和話語權,有效應對西方國家通過法律手段推行霸權政策所形成的挑戰(zhàn)。

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立法機關、執(zhí)法機關、司法機關、高等院校、法律服務機構以及國際組織之間的涉外法治人才交流機制,提升執(zhí)法、司法、法律服務等領域的執(zhí)行力。其一,完善和創(chuàng)新人才培養(yǎng)機制,遵循現代教育規(guī)律,運用現代教育技術手段,充分發(fā)揮高等院校的教育資源優(yōu)勢,建立涉外人才評估和激勵機制、實訓基地、復合型教師團隊等,培養(yǎng)具有國際視野和創(chuàng)新精神、通曉涉外和國際法律規(guī)范的人才。其二,同步建立以公檢法系統(tǒng)為基礎的法治專門隊伍和以社會/企業(yè)律師為核心的法律服務隊伍,為涉外工作的開展提供全方位、針對性、專業(yè)化服務。其三,擴大國際組織法治人才隊伍規(guī)模,以拓寬國際交流合作渠道、提升我國參與國際法治建設的話語權。

不斷加強涉外立法工作、加強涉外執(zhí)法與涉外司法的國際合作,完善涉外法治體系建設

加強涉外立法工作,完善涉外法律體系

完備的涉外法律體系是涉外法治的基礎工程。要根據涉外工作的實際需要和輕重緩急,完善我國國內法域外適用的法律體系。這就要明確國內法(如民法、刑法等)中涉外條款的法律效力,還要將處理涉外事務法律(如國家安全、對外關系、海洋安全等領域的法律)中的有關條款通過司法解釋等途徑具體化,以便解決我國國內法的域外適用問題。同時,要加緊推動制定新的涉外法律法規(guī),特別是要彌補涉外法治工作領域的法律空白。按照立法目的劃分,涉外法律體系包含積極構建型立法和消極防御型立法等兩類。前者是國家主動解決涉外糾紛、設置國際法治新議題而制定的法律,如與海洋安全相關的法律;后者是被動應對他國挑戰(zhàn)、為維護國家利益而制定的法律,如《反傾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我國在這兩方面的涉外立法工作都有待加強。

同時,要加強涉外立法合作,立足于國際法治和全球治理體系變革的關鍵歷史節(jié)點,積極參與和引領國際規(guī)則的制定。此前的國際法律體系是在歐美等國家的主導下建立的,兼具美國對外關系法的“封閉范式”和歐盟的“開放范式”兩種特性。不過近年來此種法律體系的適用性日漸衰退,國際規(guī)則急需變革。對此,我國應承擔大國責任,參與并引領構建符合大多數國家需要的國際規(guī)范,系統(tǒng)闡釋和積極宣傳共商共建共享理念,讓更多國家和人民了解和支持中國方案。

加強涉外執(zhí)法合作,建立良好的國際執(zhí)法合作關系

目前,我國公安部已與113個國家或地區(qū)建立合作關系,建立或參與了129個國際執(zhí)法合作機制,同70多個國家的警察部門簽署400余份合作文件,牽頭或參加了83個國際組織、區(qū)域合作組織;商務部已與10余個國家或地區(qū)(包括美國、歐盟、日本、俄羅斯等)的執(zhí)法機構簽署反壟斷合作諒解備忘錄;推動區(qū)域全面經濟合作伙伴關系協定(RCEP)順利簽署;推動多個雙邊自貿協定競爭政策議題的談判(包括中日韓、中國與新加坡、中國與格魯吉亞等)。

我國的涉外執(zhí)法工作仍有完善空間,國際執(zhí)法合作仍有拓寬空間。在提升涉外執(zhí)法力度上,對于我國與他國/國際涉外法律相一致的部分,要制定執(zhí)法實施細則,統(tǒng)一裁量標準,細化工作流程,確保執(zhí)法的公平正義;對于可能引起執(zhí)法沖突的法律條款,要根據現實情況和工作需要,與對方國進行溝通和協商,盡可能用法律手段解決矛盾。在加強國際執(zhí)法合作上,我國既需拓寬已有合作的深度和廣度,又要開拓創(chuàng)新、在新的涉外法治實踐領域建立合作機制。在傳統(tǒng)涉外執(zhí)法合作領域,要完善和深化已經建立起的雙邊或多邊合作機制,增加聯合執(zhí)法行為的廣度和深度。要加大安全執(zhí)法領域的國際合作,與國際社會一道共同打擊暴力恐怖勢力、民族分裂勢力、宗教極端勢力,以及走私販毒和跨國有組織犯罪活動,以拓寬已有國際執(zhí)法合作的深度和廣度。在新興涉外實踐領域,要積極參與或主導建立多邊合作機制,為國際新規(guī)范的制定或新糾紛的解決提供中國方案。

加強涉外司法合作,善用國際司法合作手段協調解決問題

要根據國際通行規(guī)則,統(tǒng)一涉外司法裁判標準,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完善司法協助體制機制。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在統(tǒng)一涉外司法裁判標準上取得了一系列成就:2020年1月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清晰界定外商投資合同,明確不同情形投資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5日發(fā)布《關于人民法院服務保障進一步對外開放的指導意見》,進一步明確法院開展涉外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工作標準。不過,我國涉外司法工作機制和判決標準仍有完善空間。要推進涉外司法工作與智慧法院建設深度融合,加強大數據、區(qū)塊鏈、人工智能等前沿技術應用,構建中國特色、世界領先的互聯網司法模式。

在法律服務方面,既要搭建服務平臺,整合國內公檢法系統(tǒng)、駐外使領館、律師事務所、跨國企業(yè)等多元力量;又要拓寬法律服務領域,妥善應對各類涉外突發(fā)事件,如領事保護、海外投資安全風險評估等。我們需借助國際社會的力量,拓寬國際司法合作與交流的途徑,建立司法案例分享與交換機制、司法人員的培養(yǎng)與交流機制等。對于一些外部勢力扭曲事實、肆意渲染、嚴重干涉中國內政、嚴重侵犯中國國家利益的問題,我們應從國際法與國內法層面進行充分反制,要善于運用法律手段調節(jié)國際矛盾,在涉外法治工作中搶占制高點,有效捍衛(wèi)我國的合法利益。

增強運用法治手段處理涉外民商事糾紛的能力,有效維護我國公民法人在海外的正當權益

要重視推動我國國內法的域外適用

隨著各國法治的發(fā)展以及跨國交往的推進,民商事法律規(guī)范具有域外效力,可以通過沖突規(guī)范的法律選擇方式進行域外適用,這已是國際社會公認的法律適用原則。隨著經濟全球化的迅速發(fā)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跨國生產生活行為更為頻繁,其多方面權益已外溢至一國地域之外。一個國家具備保護其本國國民與企業(yè)權益的能力、對國際事務的合理介入能力,以及對他國法律不當適用的反制能力顯得十分重要。我國只有少數法律明確規(guī)定了域外效力,多數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雖然通過司法實踐填補了一些立法疏漏,通過司法解釋解決了一些問題,但是我國國內法的域外適用能力仍然十分欠缺。

可以從推動解決國際商事法庭運行中存在的瓶頸問題著手,嘗試提升國際商事爭端解決機制和機構的國際競爭力。以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頒布的《關于全面推進涉外商事海事審判精品戰(zhàn)略為構建開放型經濟體制和建設海洋強國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見》為法律藍本,全面提升國際商事審判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充分發(fā)揮國際商事法庭在涉外商事海事糾紛上的審判職能。同時,我國還應適時制定民商事調解法,充分發(fā)揮現有調解機制優(yōu)勢,為我國民商事法律的域外適用提供法律保障。面對其他國家利用“競爭中立”規(guī)則來指責我國企業(yè)扭曲市場競爭的問題,我國應制定與“競爭中立”規(guī)則相關的涉外法律條文,與其他發(fā)展中國家聯合打破發(fā)達國家在規(guī)則制定和闡釋上的壟斷地位、推動國際“競爭中立”規(guī)則的演變和完善。

要處理好外國法對中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適用問題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堅持統(tǒng)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按照急用先行原則,加強涉外領域立法,進一步完善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長臂管轄’法律法規(guī),推動我國法域外適用的法律體系建設。”面對新的國際形勢,我國在探索運用法律手段反制裁、反干涉和反制“長臂管轄”方面取得了一定進展。2021年1月9日,為了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對中國的影響,維護和保護我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我國頒布了《阻斷外國法律與措施不當域外適用辦法》。

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全會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為我國制定全方位、立體化的次級經濟制裁阻斷法提供基本依據(如制定例外豁免制度、清單制度、救濟制度等)。在簽訂相關國際條約確立國際安排時,我國需特別強調主權國家的地位平等,以防范某些國家的單邊主義行動和法律霸權措施。特別是,對一些西方國家可能采取的立法、執(zhí)法和司法方面的域外管轄,我國應迅速進行甄別,并運用合法手段予以有效阻斷,從而保護我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加快建立國際法的內化機制和審查機制,推動國內法治與國際法治有序接軌

在國際法內化機制的建立上,既需明確內化工作實施主體、厘清權責范圍,又需建立和完善內化流程、提升執(zhí)法和司法工作的透明度。我國立法機構有必要將不同國際法在國內適用的程序和方式予以規(guī)范,確保國家利益不受損害。首先,要增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在國際法條約審議和相關國內法制定方面的作用,進一步明確國際法的地位、國際法內化為國內法的程序、國際法適用效力和范圍等。其次,國務院要加快已經批準加入的國際條約的落實進度,制定相關行政法規(guī),增強國際條約國內實施的透明度。國務院及其下屬執(zhí)法部門要將先進的、能為我國所用的國際法理念和規(guī)則融入日常執(zhí)法活動,尤其要在實踐中檢驗國際法新規(guī)范與國內法傳統(tǒng)慣例之間的匹配性與適應性,及時發(fā)現兩者之間存在的沖突,為各級人大和政府調整相關法律法規(guī)、進一步完善國際法內化機制提供參考。

在國際法審查機制的建立上,要盡可能避免破壞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一致性問題的出現。首先,要明確審查主體、厘清權責范圍。審查主體包括各級人大、政府、公安、檢察院、法院等擁有立法、執(zhí)法、司法權限的機構;它們可以在權責領域審查國際法律條文,檢驗國際法與國內法的匹配度。其次,要明確審查標準。標準的制定者不僅要包括各級人大和政府,還應包括法學研究者、律師等具有豐富學術知識和實踐經驗的社會力量。最后,要建立“審查—反饋”機制。此項機制的關鍵就是要聯通立法機關與司法執(zhí)法部門,及時將法律實踐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反饋到立法機關,及時出臺解決方案、盡可能調和不相容的條款。

積極參與并引領全球治理,為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提供法治保障

通過涉外法治建設,積極參與并引領全球治理

當前,國際社會面臨越來越多的突出問題,全球治理面臨許多重大挑戰(zhàn)。一是和平赤字嚴重。長期以來,西方國家一直奉行單邊主義和強權政治,鼓吹“美國治下的和平論”和“民主和平論”,任意挑動他國的族群沖突和社會矛盾,嚴重危及地區(qū)和世界和平穩(wěn)定。二是發(fā)展赤字凸顯。全球經濟結構面臨深刻調整,西方國家掀起了一場逆全球化運動,通過實施貿易保護主義政策,阻止生產要素自由流動,使世界經濟發(fā)展的不平衡性加劇,全球經濟復蘇乏力。三是治理赤字加劇。當前,許多全球性問題變得非常突出,貿易保護主義、單邊主義抬頭,全球治理能力下降。四是信任赤字明顯。西方國家依據權力轉移理論和安全困境理論,刻意編造所謂的“修昔底德陷阱”和“金德爾伯格陷阱”,對中國產生極度的不信任,國際信任和合作受到嚴重侵蝕。近年來,一些國家出現了逆全球化的傾向,全球化的主導力量、拓展邏輯、發(fā)展內涵都發(fā)生了變化,中國應努力成為推動實現新型全球化的先行者、實踐者、引領者,特別是要積極參與全球治理,并在全球治理中發(fā)揮引領作用。

進入新時代,中國所承擔的國際責任也越來越大,要積極主動地引領全球治理體系向著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發(fā)展。首先,要積極維護以聯合國為核心的國際體系、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以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為基礎的國際關系基本準則,積極參與全球治理,展示負責任大國的形象。其次,要積極建立和維護多邊外交機制,主張通過多邊合作機制解決全球性問題。要積極開展法治外交,在更多更廣的國際舞臺上傳播全球治理的理念和原則,加強同世界各國之間的相互信任和合作,發(fā)揮全球治理引領者作用,為完善全球治理體系貢獻中國智慧與中國方案。第三,要構建適合全人類(尤其是發(fā)展中國家)的法律話語體系,打破西方國家在國際規(guī)則制定和實施方面的壟斷地位,為國際爭端的解決提供協商平臺和法治保障。這并不意味著我們要挑戰(zhàn)現有的國際秩序,也不是要打造自己的勢力范圍,而是積極參與構建符合大多數國家需要的國際規(guī)范。最后,要采取一定措施幫助我國優(yōu)秀的涉外法律人才進入國際組織工作,增加我國在國際仲裁、國際司法和其他國際組織中的席位,切實提高我國在國際組織內部和國際規(guī)則制定上的影響力。

通過涉外法治建設,為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提供法治保障

統(tǒng)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需要理論的指導和支撐,而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提供了這種理論指導和支撐。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提出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主張,并得到了世界各國的廣泛支持。人類命運共同體包含政治、安全、經濟、文化和生態(tài)等多個方面,內涵十分豐富。隨著發(fā)展中國家的崛起和國際力量格局的變化,此前的國際法律體系的適用性逐漸減弱,國際社會急需新的法律規(guī)范。而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蘊含的共商共建共享理念和公平正義國際秩序倡議符合國際社會和大多數國家的需要。

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體現了公平、均衡、普惠、互利、共贏等人類和平發(fā)展的重要原則,為涉外法治工作指明了方向。我國對于國際和平與安全、經濟貿易合作、科學技術進步與發(fā)展、國際司法合作特別是引渡和庇護方面的法律制度,以及領土、海洋、航空、外空、網絡空間等傳統(tǒng)和新興領域的國際法問題,都逐漸形成了自身的觀點和立場。通過闡述這些觀點和立場,并與相關國家溝通、磋商,可以為現有國際法實體規(guī)范和程序規(guī)范的完善做出更多有益的貢獻。我國在涉外法治建設的過程中,內在地融入了利益共生、情感共鳴、價值共識、責任共擔、發(fā)展共贏等深刻而質樸的內涵,為人類社會的未來發(fā)展提供了觀念與價值引導。我們要在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的指導下,積極參與、引領或主導建立多邊合作機制,與世界各國達成“用法治手段和協商方式解決國際爭端”的共識,為制定國際新規(guī)范、解決國際新糾紛提供方案,合力推動國際規(guī)則朝著符合全人類共同利益的方向發(fā)展。

【本文作者為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天津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講師王丹彤對本文亦有貢獻】

責編:董惠敏/美編:王嘉騏

Analysis of the Key Points of Coordinately Advancing the Rule of Law in Domestic and Foreign-Related Affairs

Xiong Guangqing

Abstract: Nowadays, China’s foreign-related legal system is not mature enough to effectively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our citizens, legal persons, other organizations, and the whole country. Thus, it is urgent to coordinately advance the rule of law both in domestic and foreign-related affairs. To achieve this goal, we should first make clear the emphasis on promoting the rule of law in foreign-related affairs, strengthening its system, mechanism and capacity; constantly strengthen the legislation of foreign-related affairs as well as the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in its law enforcement and judicial system; enhance the ability to handle foreign-related civil and commercial disputes by legal means to effectively safeguar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our citizens and legal persons overseas. We should also actively participate in the construction of a global governance system to provide legal guarantees for building a community with a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

Keywords: Xi Jinping thought on the rule of law; the rule of law in domestic affairs; the rule of law in foreign-related affairs; a community with a shared future for manki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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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羅婷